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B座 11楼
电话:0755-88286488传真:0755-8828649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6F20250114-00001号
致: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德恒”)接受深圳威
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迈斯”)的委托,作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1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法律审查,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根据相关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申报手续或公开披露,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中国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75566106A的《营业执照》。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
有关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75566106A
股本总额42095.7142万股法定代表人万仁春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第五工业区风云科技大楼501之一
DC-DC模块电源、AC-DC模块电源、电子、电气控制设备的设计、生产(凭环保批文经营);能源转换设备、节能产品及自产产品的销售,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经营范围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成立时间2005年8月18日经营期限永续经营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
公司不存在破产、解散、清算以及其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06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210万股。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3年7月2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威迈斯”,股票代码为“68861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经依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未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应予终止、解散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下列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情形:
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其合法合规性经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激励计划(草案)》由“释义”、“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附则”组成。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逐项审核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具体如下: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
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
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中明确规定了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及分配
1.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将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2.本次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计87.41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2095.7142万股的0.21%。
3.本次激励计划的分配
本次激励计划的分配情况如下:
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序获授的限制性股占本次激励计划授对象告日股本总额的比
号票数量(万股)出权益数量的比例例
一、高级管理人员
1桂肖杰13.1115.00%0.03%
二、其他激励对象核心业务人员及董事会
2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74.3085.00%0.18%
工(20人)
合计87.41100.00%0.21%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经核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公司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5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分配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关于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取得公司股份的出售限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
方法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除限售条件作出了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激励计划(草案)》对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次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审议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6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规定
除前述内容外,《激励计划(草案)》还就本次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
处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合法合规性
(一)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激励对象的劳动合同,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1人,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其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其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7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
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和激励对象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对象中不包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已履行了下列法定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2.2025年5月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
8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2025年5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4.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尚待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尚需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
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
5.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授权
和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尚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进程逐步履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法定程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行。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后,公司按规定公告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
9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出具的书面承诺,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且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本次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无担任董事或与公司董事存在关联关系的激励对象,因此本次激励计划无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九、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尚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进程逐步履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法定程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
10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
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无担任董事或与公司董事存在关
联关系的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无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1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签署
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肖黄鹤
承办律师:
韩雪
承办律师:
欧阳婧娴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