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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迈斯: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31 00:00 查看全文

威迈斯 --%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B座 11楼

电话:0755-88286488传真:0755-8828649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

德恒 06F20250114-00002号

致: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迈斯”或“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律师接受威迈斯委托,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威迈斯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威迈斯自行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1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

(四)威迈斯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

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完整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威迈斯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七)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事项,本法律意见只作引用但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发行人有关报表、数据,审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等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完全依赖于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机构的专业意见,德恒对该等引用并不意味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该等专业文件及所引用的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八)本法律意见仅供威迈斯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宜之合法性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威迈斯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文件以及本所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同意公司用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142.86万股且不超过285.71万股,回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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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

不超过35.00元/股,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截至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申请日,公司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2391331股。

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下简称“本次利润分配方案”)。2025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实施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减去公司回购专户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9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根据《回购指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能参与利润分配,公司本次权益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公司披露的《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司拟以实施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减去公司回购专户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9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截至2025年4月25日,公司总股本为420957142股,扣除公司回购账户后剩余股本为418565811股,若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50265126.15元(含税)。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股份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以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5年5月16日)收盘价25.10元/股,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一)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24.741元/股。

(二)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1、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0.357元。

2、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24.743元/股。

(三)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根据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即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0.0081%,小于1%。

综上,公司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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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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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肖黄鹤

承办律师:

韩雪

承办律师:

欧阳婧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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