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东方证券”)作为深圳威
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威迈斯”)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度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威迈斯2026年5月8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以及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不参与利润分配。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股份总数与拟回购注销的股权激励股份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6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419188098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有1247778股及拟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590股,公司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量为417935730股,以此初步测算本次现金分红金额预计为人民币275837581.80元(含税)。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417935730×0.66)÷419188098≈0.658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为(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658)÷(1+0)=前收盘价格-0.658元/股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德慧王震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