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12证券简称:威迈斯公告编号:2025-041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年6月6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87.41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2095.71万股的0.21%;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达成,根据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5年6月6日为授予日,以12.11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1名激励对象授予87.41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1、2025年5月6日及2025年5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公司于 2025年 5月 7日至 2025年 5月 16日在公司内部 OA办公系统对
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5年5月1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32)。
3、2025年5月23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5年5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35)。
4、2025年6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召开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9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6月9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sse.com.cn)披露的《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12.47元/股调整为12.111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5年6月6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1名激励对象授予87.41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董事会确认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6月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1名激励对象授予87.41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111元/股。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5年6月6日
2、授予数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87.41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21%
3、授予人数:21人
4、授予价格:12.111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等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
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5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5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4)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期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的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7、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情况
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占授予限制性股序号姓名国籍职务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数量(万股)票总数的比例的比例
一、高级管理人员
1桂肖杰中国副总经理13.1115.00%0.03%
二、其他激励对象核心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
74.3085.00%0.18%
的其他员工(20人)
合计87.41100.00%0.21%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
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2)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3)表中
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董事,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公司以授予日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数量股份支付费用2025年2026年2027年(万股)(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87.411113.50417.56556.75139.19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3)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给公司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的长期提升带来积极促进作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相关事项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
计划所涉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可依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授予数量、人数、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