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二六年四月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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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的管理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可持续发展和ESG(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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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和 ESG 执行小组,由公司总
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并另设副组长一名。ESG 执行小组由公司内部与 ESG相关的各职能部门联合组成,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ESG 执行小组在组长带领下统筹协调各业务模块工作,并向委员会汇报 ESG 方面的各项事务,提供决策所需的信息,为各业务模块提供工作指导。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识别、评估包含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在内的重大 ESG 风险和机遇,参与建议公司 ESG 策略;
(七)对公司 ESG 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八)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或 ESG 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对公司年度 ESG 报告等 ESG 相关披露文件进行审核并提交董事会,确保 ESG 相关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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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在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批准实施后,对其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和跟踪管理,并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十一)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
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 ESG 委员会备案;
(三)参与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签订投资协议、合同前的谈判;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针对 ESG 管理事宜,ESG 执行小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信息收集、资料整理、建议方案及 ESG 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委员会根据 ESG 执行小组提供的资料召开会议,并将会议结论及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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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 ESG 执行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ESG 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与 ESG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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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回避表决
第二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
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
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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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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