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见证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材料、副本、复
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与原始材料一致。
1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亦未对非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6年6月23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026年6月30日,公司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延期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延期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延期到2026年7月20日。
2026年7月8日,公司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补充通知》”),临时提案公告载明了新增临时提案的提案人、提案程序及临时提案具体内容,以及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会的有关情况。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及召开时间延期外,公司于2026年6月23日公告的原《会议通知》事项不变。
《会议通知》《会议延期通知》《股东会补充通知》(以下统称“《本次股
2法律意见书东会会议通知》”)公告了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地点、
会议表决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网络投票规则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20日14:30在北京市大兴区生物医药
产业基地庆丰西路69号35号楼3层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黄晚兰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会涉及 Helen Han Cui(崔菡)、Eric Gang Hu(胡刚)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于2026年7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Helen Han Cui(崔菡)、EricGang Hu(胡刚)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 4 项议案《关于免去黄晚兰女士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表决权,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为2026年7月10日至2026年7月17日。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资格、征集程序、征集表决权情况及结果等相关事项详见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公开征集投票权之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7月3日。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153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950756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346%。
其中,根据 Helen Han Cui(崔菡)、Eric Gang Hu(胡刚)提供的资料及《公开征集投票权之法律意见书》,共 0 名股东授权 Helen Han Cui(崔菡)、E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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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ng Hu(胡刚)代为行使投票权,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除公司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部分人员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
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表
决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未对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
的下列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2.《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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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4.《关于免去黄晚兰女士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公司关联股东已对上述议案1、议案2回避表决。
公司已就上述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上述普通决议议案4表决未通过;除此之外,上述议案1、议案2、议案3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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