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要求,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苏剑、李晓明、赵凌云的任职经历以及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