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制度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分公司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的总协调人,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
1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达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磁盘、影音影像资料、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六条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2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
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三)公司发生或拟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报告:
1、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2、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四)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1、前述“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3拟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的;
(六)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可能对投资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
(七)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
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报告;
(八)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
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
(九)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应当
及时报告报告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提示风险;
(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或平仓
风险解除的,应当持续报告进展;
(十一)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1%以上;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
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十二)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46、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8、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
11、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三)其它重大事项:
1、公司拟进行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2、公司拟订立重要合同、提供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3、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5、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可能发生重要变化,公司
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或者可能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6、公司可能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将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7、达到公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情形的;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股份的;
9、董事会拟审议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的;
10、董事会拟审议回购股份相关决议、回购股份预案的;
11、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5关机关责令改正的;
12、公司做出的承诺,存在无法履行可能的;
13、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相关对接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14、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重大风险事项:
1、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拟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
6、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8、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30%;
9、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10、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11、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
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各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
一时点的当日,立即向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6(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可能或已经发生下列情况,相关责
任人应当及时报告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
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30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7(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
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邮件或电话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如需要),在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对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
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面的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8第十四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证券投资部。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进行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
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
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
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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