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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合合信息”)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3月16日,公司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于 2026 年 3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
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
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10日下午14:00在静安区江场西路277
号北上海大酒店三楼会议厅 A厅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镇立新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1名,持有公司股份
688669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190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名,均为截至2026年4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637797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5570%。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88名,持有公司股份50872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33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93人,持有公司股份
94903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788%。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8476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9%;反对145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
弃权48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4710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64%;反对145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8%;弃权48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8508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6%;反对139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弃权22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4742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3%;反对139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5%;弃权22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0767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528%;反对15880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76%;弃权32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关联股东回避本项议案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8989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320%;反对15880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335%;弃权32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5%。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688519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1%;反对13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弃权18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4752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1%;反对132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9%;弃权18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8180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9%;反对469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2%;
弃权20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4413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42%;反对469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47%;弃权20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
6、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8458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2%;反对186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1%;
弃权25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4691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68%;反对186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9%;弃权2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688356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5%;反对28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1%;
弃权30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4590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99%;反对283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5%;弃权30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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