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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合合信息”)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5月28日,公司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18日下午14:00在静安区江场三路
258号市北商务中心3楼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镇立新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8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857831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898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名,均为截至2025年6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669241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8030%。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5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9336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95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5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4811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866%。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制度的议案》
1.01《关于修订<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7286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0%;反对1153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2%;
弃权138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3519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72%;反对1153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09%;弃权138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9%。
1.02《关于修订<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7278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9%;反对1161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3%;
弃权138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3511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97%;反对1161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84%;弃权138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9%。
1.03《关于修订<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7177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95%;反对1262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7%;
弃权138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3411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38%;反对126217股,占出席会议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42%;弃权138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9%。
1.04《关于修订<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6441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1%;反对1998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1%;
弃权138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2674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12%;反对1998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69%;弃权138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9%。
1.05《关于修订<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6441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1%;反对1998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1%;
弃权138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2674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12%;反对1998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69%;弃权138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9%。
1.06《关于修订<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6441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1%;反对1998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1%;
弃权138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本议案获得通过。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2674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12%;反对1998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69%;弃权138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9%。
1.07《关于修订<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6441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1%;反对1998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1%;
弃权138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2674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12%;反对1998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69%;弃权138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9%。
1.08《关于修订<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6539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82%;反对1900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0%;
弃权138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2773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51%;反对190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30%;弃权138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9%。
1.09《关于修订<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6441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1%;反对1998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1%;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138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2674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12%;反对1998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69%;弃权138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9%。
1.10《关于修订<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6441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1%;反对1998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1%;
弃权138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2674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12%;反对1998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69%;弃权138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9%。
1.11《关于修订<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6441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1%;反对1998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1%;
弃权138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2674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12%;反对1998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69%;弃权138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9%。
1.12《关于制定<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议案》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697042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02%;反对1397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0%;
弃权138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3276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48%;反对1397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32%;弃权138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9%。
1.13《关于制定<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7037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95%;反对1402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7%;
弃权138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3271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03%;反对1402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78%;弃权138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9%。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6818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81%;反对172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9%;
弃权35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3051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08%;反对1724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57%;弃权35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
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3.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696818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81%;反对172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9%;
弃权35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3051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08%;反对1724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57%;弃权35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
3.02发行及上市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696818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81%;反对172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9%;
弃权35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3051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08%;反对1724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57%;弃权35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
3.03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696818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81%;反对172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9%;
弃权35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3051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08%;反对172486股,占出席会议
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57%;弃权35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
3.04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696818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81%;反对172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9%;
弃权35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3051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08%;反对1724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57%;弃权35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
3.05定价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696818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81%;反对172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9%;
弃权35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3051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08%;反对1724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57%;弃权35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
3.06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696818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81%;反对172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9%;
弃权35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3051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08%;反对172486股,占出席会议
1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57%;弃权35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
3.07发售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696818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81%;反对172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9%;
弃权35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3051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08%;反对1724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57%;弃权35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6818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81%;反对172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9%;
弃权35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3051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08%;反对1724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57%;弃权35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6818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81%;反对172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9%;
弃权35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3051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08%;反对172486股,占出席会议
1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57%;弃权35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6918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24%;反对1624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5%;
弃权35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3152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66%;反对1624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98%;弃权35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
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H 股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6828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95%;反对171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5%;
弃权35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3061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03%;反对1714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61%;弃权35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6818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81%;反对1722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5%;
弃权37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3051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08%;反对172206股,占出席会议
1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30%;弃权37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2%。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6818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81%;反对1724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9%;
弃权35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3051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08%;反对1724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57%;弃权35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10.01《关于修订<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6968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95%;反对1350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3%;
弃权25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2%。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3201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39%;反对1350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84%;弃权259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8%。
10.02《关于修订<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7117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09%;反对1200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9%;
1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25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2%。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3351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65%;反对1200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58%;弃权259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8%。
10.03《关于修订<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7017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5%;反对1301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3%;
弃权25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2%。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3250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06%;反对1301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16%;弃权259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8%。
10.04《关于修订<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7017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5%;反对1301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3%;
弃权25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2%。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3250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06%;反对1301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16%;弃权259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8%。
10.05《关于修订<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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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697167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80%;反对1271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1%;
弃权139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3400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35%;反对1271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36%;弃权139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9%。
1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7277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8%;反对1161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3%;
弃权139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3510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87%;反对1161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84%;弃权139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9%。
12、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6932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45%;反对1506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6%;
弃权139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3166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02%;反对1506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69%;弃权139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9%。
13、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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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697277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8%;反对1161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3%;
弃权139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3510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87%;反对1161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84%;弃权139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9%。
14、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7277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38%;反对1161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3%;
弃权139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3510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87%;反对1161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84%;弃权139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9%。
15、审议通过《关于聘请 H 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6910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12%;反对1632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7%;
弃权35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3143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86%;反对163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78%;弃权35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6%。
16、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1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697175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92%;反对1263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9%;
弃权139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3408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16%;反对1263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56%;弃权139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9%。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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