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职工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
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气象、水利、体育等公益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对外的捐赠行为。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三)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员工不
1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四)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按照内部制度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不得对外捐赠。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制度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
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对象
第五条公司对外捐赠的类型包括:
(一)公益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向遭受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捐赠,或者向定点扶贫地区、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以及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需要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六条公司对外捐赠的直接及最终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
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困难个人等。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七条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八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
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
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
2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九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除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的对外捐赠以在一个
会计年度内累计计算,按捐赠金额大小实行分级审批原则。
公司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捐赠,决策程序规定如下:
(一)单项或连续12个月累计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50%
以上且金额超过500万元的,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单项或连续12个月累计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10%
以上且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三)单项或连续12个月累计捐赠金额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在履行上述(一)、(二)、(三)项所规定程序时,如同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发生的对外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条中所述“累计捐赠金额”,包含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及捐赠资产价值总额。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捐赠,由相关部门拟定捐赠方案并提出捐赠申请,由部
门分管领导审核,按照本制度第十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以及办理捐赠财产的支付手续。经办部门应在捐赠方案获得批准之后立即通知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确认捐赠金额是否达到信息披露标准。
第十二条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
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如有)、捐赠后取得合规收据等。
第十三条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相关部门在取得捐赠方案涉及的相
3关文件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资料、凭证等相关材料后妥善存档备查,并
应报公司财务部备案,由财务部建立备查账簿登记。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产的种类、数
量、用途等内容。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监
督经办部门严格按照本制度和公司内部议事规范执行,防范并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
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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