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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力科技: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88616证券简称:西力科技公告编号:2025-020

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年5月20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31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73%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规定,以及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5年5月20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5.54元/股,向符合条件的81名激励对象授予3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1(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2、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汪政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5年4月28日至2025年5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在公司内部张贴方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疑义或异议。2024年5月1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017)。

4、2025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5年5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2易所网站披露《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19)。

5、2025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监事会意见

1、董事会对是否符合本次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不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5年5月20日为授予日,以5.5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81名激励

对象授予3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5年5月20日

2、授予数量:授予31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的1.73%

3、授予人数:81人

4、授予价格:5.54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股普通股

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4(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

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归属安排归属数量占获授权归属安排归属时间益数量比例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归属期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50%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归属期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50%交易日当日止公司将对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统一办理归属手续。在上述约定期间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57.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占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占拟授予限草案公告日公姓名国籍职务性股票数量制性股票总司股本总额的(万股)数的比例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董事、常务副总、核心技

朱永丰中国33.0010.65%0.18%术人员

陈龙中国董事、财务总监10.003.23%0.06%

董事、总工程师、核心技

杨兴中国35.0011.29%0.20%术人员

厉臣中国董事、市场总监15.004.84%0.08%

胡余生中国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8.002.58%0.04%

小计101.0032.58%0.56%

二、其他激励对象核心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

76209.0067.42%1.17%人员(共人)

合计310.00100.00%1.7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均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

4.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6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

(四)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5年5月20日为授予日,以5.5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81名激励对象授予

3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因此,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用该模

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1.58元/股(授予日2025年5月20日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

3、历史波动率:20.2446%、17.2073%(分别采用上证指数近1年、2年的

7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443%、1.464%(分别采用中债信息网披露的国债1年期、

2年期收益率)

5、股息率:3.3084%(采用公司近一年股息率)。

(二)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分期摊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股份支付总成本2025年2026年2027年量(万股)(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310.001736.33766.04793.99176.30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激励成本的摊销对公司业绩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可控,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公司发展产生正向作用,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虽然会产生一定的费用、增加一定的成本,但能够有效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及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满足,公司向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六、上网公告附件

8(一)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二)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三)北京海润天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1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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