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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力科技: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8 00:00 查看全文

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

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30%;(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副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副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要求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七条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还应当按照《规范运作》的规定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

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如发生前条第一项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监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九条公司进行以下重大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一)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发行证券;

(四)合并、分立;

(五)回购股份;

(六)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交所

“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子(分)公司的负责人为公司

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内幕信息登记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在1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1),对其真实性、完整性确认后,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后,就登记表进行存档,并按规定报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接受监管机构备查;

(三)董事会办公室对提示无法保密或者可能泄密的内幕信息,应向内幕信

息登记负责人核实相关情况,若认定确可能导致泄密,应提请董事会提前披露该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保证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积极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如因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信息不真实、准确、完整或不及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导致公司无法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被中国证监局或上交所采

取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公司将对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追究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由该内幕信息填报负责人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义务。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开始实施。附件:《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内幕信

所在单位/职务/知悉内幕知悉内幕内幕信登记

序号姓名/名称统一社会信知情人身份联系电话幕信息息所处阶登记人部门岗位信息地点信息方式息内容时间用代码时间段

公司简称:证券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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