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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力科技: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8 00:00 查看全文

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包括中小投资者的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独立核算或虽不独立核算但有经营目标、负

经济责任等实施经营行为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内审部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1第七条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职责和审计范围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2(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公司内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公司(部门)提供的资

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公司(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被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内审部负责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审计计划经审计委员会审阅后实施。

第十五条确定审计对象和成立审计组。内审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

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参加审计人员。

第十六条实施审计前,需向被审计单位(部门)发出审计通知书。实施审

3计时,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被审计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求送达审计的,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将审计所需资料报送公司内审部。

第十七条编制并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在现场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编制审计报告。同时提交审计委员会和被审计单位(部门)。

第十八条审计决定复议。被审计单位(部门)对审计报告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十天内向内审部提出复审申请,并写明要求复审的具体理由。

内审部收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若同意复审,由内审部成立复审小组,人员安排不得与原审计小组完全相同,在三十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

第十九条报告审阅以及审计问题整改。审计委员会收到审计报告后,对审

计报告进行审阅。对报告内容提出的问题所涉及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责任人,可要求其列席会议,参加讨论并作出解释。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报告审阅通过后,相关部门根据审计结论制定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成。

第二十条建立审计档案。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同时,审计部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因实施内部审计产生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均不得少于10年。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内审部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公司根据

内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4(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根据

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5(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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