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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泰医疗:关于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上海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利

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需求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可持续经营目标,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制

度性安排,确保利润分配政策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三、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

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周期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数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

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

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2、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董事会作出的现金利润分配

方案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3、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监督,当董事会未按《公司章程》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董事会做出的现金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4、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董事会重新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执行;股东会应当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为中小股东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依法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全体股东提供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便利。

四、附则(一)本规划未尽事宜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二)本规划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本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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