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关于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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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仕”或“本所”)接受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普特”或“公司”)的委托,担任罗普特实施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罗普特拟注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注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国仕、本所 指 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
罗普特、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 指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正文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提供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已履行下列法定程序:
1.2025年6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5年6月11日至2025年6月20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内,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6月21日,公司披露了《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32)和《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33)。
3.2025年6月23日,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披露了《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36)。
4.2025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6月23日为授权日,向26 名激励对象授予451.00 万份股票期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及《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5.2025年8月21日,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授予登记手续。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的股票期权登记过程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共计5万份不予登记。因此,公司本次实际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为25人,实际办理授予登记的股票期权数量为446.00万份。前述未实际授予的5万份股票期权自动失效,不再继续授予。
6.2026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合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75.80万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
7.2026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取消授予2025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暨取消授予剩余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5)。
8.2026 年7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注销的相关情况
(一)注销原因
根据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辞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自离职之日起,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3.50万份。
(二)注销数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公司注销上述3.50万份股票期权。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的原因、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注销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提供的关于审议本次注销的会议文件,2026年7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3.50万份。公司拟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注销相关议案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关于本次注销的公告等本次注销相关文件,并承诺将继续履行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就本次注销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还应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关于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国任律师事务所 (盖章)
经办律师:
叶刚
负责人:
张洪波
经办律师:
康银松
2026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