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
告和内部控制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切实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2025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履行了监督职责。具体情况如下:
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首席合伙人为杨晨辉,截至2024年12月31日,大
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数量为150人,注册会计师人数为88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404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210734.12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189880.76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80472.37万元。2024年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112家,审计收费总额12475.47万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2家。
(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二、2025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及公司2025年年报工作安排,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
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5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
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5年
4月,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
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沟通会议,对2025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审计重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报告出具情况等内容的汇报,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确保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三)2026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能够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意见客观、公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4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