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愿性信
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切实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兼顾公司业务特点、市场信息需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然所披露的信息未达到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
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自愿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应依据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下简称“自愿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且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公司披露的自愿信息不得与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公司披露自愿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
息披露基本要求。发生类似事件时,公司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进行披露。
第五条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以便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六条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1第三章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七条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一)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具有长期性、战略性的合作协议,且该等协议对公司战略布局、业务拓展预计产生较大影响的;
(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除《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合同之外的协议(合作)
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中标等项目信息,且协议(合作)预计对公司当期或未来一个会计年度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新产品的研发取得重大进展且新产品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公司产品取得重要资质或认证的;
(四)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或参股子公司、或实施其他预期对公司经营或被投方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投资及后续取得相关实质性进展的;
(五)不属于《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
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但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件。
发生上述情形或类似情形,公司需要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在进展确认、收到正式批文或协议签署后两个交易日内发布自愿披露公告。
第八条公司在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应按照以下标准:
(一)自愿披露的战略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司发展阶段、外部环境,不应披
露缺乏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战略规划,避免披露将股票价格、市值作为战略规划目标的公告;
(二)自愿披露新产品情况的,应让投资者了解公司新产品的商业化运用市
场前景、是否已经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等信息;
(三)自愿披露的研发项目和产品研发情况,应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在研技
术对公司产品或者服务的改进、在研技术相比现有技术的先进性等,以及公司在研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前景、与现有同类产品的比较优势等信息;
(四)公司在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应当从评估披露的必要性和避免披露内容误导投资者两方面进行审慎判断和决策。
第四章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九条公司相关信息审核与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2(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制作自愿性信息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批准后披露;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交易所审核登记;
(五)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公司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
董事会秘书,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一条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公告,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
董事长对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事务,保障公司制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财务负责人应当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的财务信息进行把关,确保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中相关财务信息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要求。
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支配地位、股东权利,要求公司不当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配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包括组织建立、修订自愿性信
息披露的制度,审核发布相关信息,接受采访、调研,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3(三)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就涉及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问题做出相关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负责管理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
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总经理、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及参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或者履行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职责时的相关文件、资料等,在公司档案室的统筹下,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具体保存工作,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五条为确保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公司在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依法公开前,设置自愿性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要求。自愿披露的信息构成内幕信息的,公司按照法律规则的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管理。公司对信息的接触人员设置权限,对相关资料的查阅设置审批程序。涉及内幕信息的,公司须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知情人名单,涉及重大事项的,还应按相关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六章涉及公司部门及分子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总经理为其对应主体自愿性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的联络人。
第十七条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内部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事务部认可。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部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
责人、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总经理、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收集相关信息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总经理、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
第七章附则
4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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