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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诺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首次授予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12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

(截至首次授予日)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4号》”)以及《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首次授予日)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为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其中包含

1名外籍激励对象。

本次激励计划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6月11日,向符合条件的127名激励对象授予217.7428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2.786元/股。

特此公告。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2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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