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双元科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

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 118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写字楼一座 12 楼 邮编 310000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1500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

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1900号

致: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双元科技”)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现就本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

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法律意见书和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法律事项的合

法合规性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这些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非经

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必备法

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并报送备案并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文

一、 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激励计划以及本次调整与本次授予履行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2026年 3月 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二)2026 年 3月 5日至 2026 年 3月 14 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 2026年 3月 16日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 2026年 3月 20日,公司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法律意见书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 2026年 3月 21日披露了《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6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通过了上述事项并发表了相关意见。

(六)2026年 10月 19 日至 2026年 10 月 28 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七)2026年 10月 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通过了上述事项并发表了相关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调整的情况

(一) 本次调整事由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5月 18日召开的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及于 2026年 8月 1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6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

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3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存在差异化分红,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为法律意见书

0.1023元/股(含税)。公司于 2026年 9月 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披露了《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6-040)。2026年 9月

14日,公司已完成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 本次调整方法及结果

1、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35.72-0.1023)/(1+0)≈35.62元/股(保留两位小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6年 10月 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6年 10月 30日为预留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之日起 12个月内。

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6年 10月 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6 年 10月 30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13.0131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5.62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授予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26H1900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年 月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王淳莹

签署:

承办律师:温婷婷

签署: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