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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元科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29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授予数量

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118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写字楼一座12楼邮编310000

电话:0571-87901110传真:0571-87901500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授予数量

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1287号

致: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双元科技”)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现就本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授予数量(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与本次调整合称“本次变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

1法律意见书

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和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本次变更的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这些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激励计划本次变更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本次变更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并报送备案并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文

一、本次变更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激励计划以及本次变更履行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2026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出具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二)2026年3月5日至2026年3月14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2026年3月16日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法律意见书(三)2026年3月20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6年3月21日披露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6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通过了上述事项并发表了相关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变更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情况

(一)本次调整事由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此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为基数,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8.35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5股。因存在

差异化分红送转,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为0.8273元/股(含税),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4459。公司于2026年6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6-027)。2026年7月1日,公司已完成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方法及结果

1、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52.47-0.8273)/(1+0.4459)=35.72元/股(保留两位小数)。

2、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根据以上公式,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数量=54*(1+0.4459)=78.0786万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的事由、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作废的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具体原因如下:

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4459万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的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4法律意见书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变更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及作废

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5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26H1287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年月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王淳莹

签署:

承办律师:温婷婷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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