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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呈和科技”)的委托,指派钟成龙、杨雪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呈和科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呈和科技董事会召集,呈和科技董事会已于2025年12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网站和媒体上刊登了《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呈和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31日14:30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6501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呈和科技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呈和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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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呈和科技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均为截至2025年12月23日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呈和科技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82845288股,占呈和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662%(截至股权登记日,呈和科技总股本为188320951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库存股2844565股,该等股份不享有表决权,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呈和科技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二)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投票的股东共计19人,代表股份数248873股,占呈和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2%。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呈和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呈和科技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呈和科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者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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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830682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8%;
反对257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弃权2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29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850%;反对25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346%;弃权200股。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的表
决结果:
2.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830639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5%;
反对30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1%;弃权2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86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412%;反对30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784%;弃权200股。
2.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830641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8%;
反对30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2%;弃权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2.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830641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8%;
反对257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弃权434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2.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830639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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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30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1%;弃权20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2.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830641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8%;
反对30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2%;弃权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2.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830641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8%;
反对30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2%;弃权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2.7《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
结果:
同意830641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8%;
反对30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2%;弃权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2.8《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830641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8%;
反对30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2%;弃权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2.9《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830641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8%;
反对30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2%;弃权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2.1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830641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8%;
反对30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2%;弃权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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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830641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8%;
反对30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2%;弃权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呈和科技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
呈和科技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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