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前海大道前海嘉里商务中心 T2 栋 1401A 室 邮编:518054
电话:020-85732500传真:(86-755)21557099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三月目录
释义....................................................2
正文....................................................6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6
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7
三、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17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18
五、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19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19
七、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19
八、本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20
九、结论意见...............................................20
1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呈和科技/公司指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激励计划指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指(草案)》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限制性股票指条件后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拟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激励对象指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授予日指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授予价格指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归属指股票账户的行为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其归属日指必须为交易日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限制性股票所需归属条件指满足的获益条件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有效期指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禁售期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自律监管指南》指息披露》
2《公司章程》指《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指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3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呈和科技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激励对象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全部事实材料和陈述,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陈述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财务等
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激励计划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监管机关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但不得因引用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5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98号)和《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公司于2021年6月7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呈和科技”,证券代码为“688625”。
根据呈和科技《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18832.0951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734903428Y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强路2号法定代表人赵文林
新材料技术研发;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基础化学原
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染料制造;油墨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颜料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塑胶表面处理;生态环境材料制造;润滑油加工、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合成纤维制造;企业总部经营范围
管理;汽车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表面功能材料销售;新型有机活
性材料销售;新型膜材料销售;生态环境材料销售;新型催化材料及助
剂销售;石墨烯材料销售;3D 打印基础材料销售;超导材料销售;工程
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轨道交通绿色复
合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销售;
食品添加剂销售;计量服务;标准化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新材6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塑料制品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化妆品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新化学物质生产;新化学物质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检验检测服
务;货物进出口成立日期2002年1月31日营业期限无固定期限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根据呈和科技《公司章程》及其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5]第 ZC10362 号”《审计报告》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C10363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经呈和科技书面确认,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呈和科技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其股票已在上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7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现行薪酬与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载明了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如下: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
所有激励对象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2.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53人,约占截止2025年12月31日公司员工总数303人的17.49%,包括:
(1)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
8以上激励对象中,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赵文林先生、仝佳奇先生。赵文林先生目前在公司担任总工程师,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产品研发及管理中担任着重要职责,拟授予的激励股份总数为30.00万股。仝佳奇先生目前在公司担任董事长,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企业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拟授予的激励股份总数为30.00万股。上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各自的岗位职责相适应,本激励计划将上述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3.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的基础之上,核查
激励对象相关信息,并于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核查意见。激励对象名单出现调整的,应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和核实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情况如下:
1.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授予数量9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18.00万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8832.0951万股的1.69%,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3.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占本激励计占本激励计划公序号姓名国籍职务性股票数量划授出权益告日公司股本(万股)数量的比例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名誉董事长、董
1赵文林中国事、总工程师、30.009.43%0.16%
核心技术人员
2仝佳奇中国董事长30.009.43%0.16%
3张旭中国总经理30.009.43%0.16%
4唐为丰中国副总经理25.007.86%0.13%
5张学翔中国副总经理13.004.09%0.07%
6何洁冰中国副总经理13.004.09%0.07%
7余志亮中国财务总监20.006.29%0.11%
8李继帆中国副总经理15.004.72%0.08%
9邝伟杰中国副总经理20.006.29%0.11%
Daniel
10 Yataro 瑞士 副总经理 3.50 1.10% 0.02%
Martin
11胡志毅中国董事会秘书3.501.10%0.02%
12段淑丽中国投资总监15.004.72%0.08%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共12人)218.0068.55%1.16%
二、核心技术人员
13钟文思中国经理3.000.94%0.02%
三、核心业务人员及其他骨干员工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超过40人)97.0030.50%0.52%
合计318.00100.00%1.6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
10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安排如下: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须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
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3.归属安排
限制性股票归属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11(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间归属比例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
10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4.禁售安排
禁售安排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之后,对激励对象相应持有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限制的制度。除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之外,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之后,不另设置禁售期。本激励计划的禁售安排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12(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0.0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及归属条件之后,激励对象可以按照对应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为不低于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并确定为30.00元/股。该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具体如下: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58.57元的50%,为每股29.29元;
13(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7.83元的50%,为每股
33.91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59.23元的50%,为每股
29.61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51.76元的50%,为每股25.88元。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未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且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2.归属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4*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6年-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N)
归属安排 考核人员 业绩考核目标 A 业绩考核目标 B
A 或 B 实现 A 和 B 均未实现
2026年和2027年当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未来两年(2026达到归属董事长仝于20%,即相较于年和2027年)营
条件后一佳奇、总2025年,2026年营业100%0%业收入复合增长次性解锁经理张旭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率不低于20%
20%;相较于2026年,2027年营业收入
15增长率不低于20%
注:1、上述“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实现业绩考核目标 A 或 B 其中之一即完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3、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业绩考核目标可以剔除任意批次
公司因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而产生的激励成本;
4、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若归属期内,公司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在考核年度内(2026年和2027年)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绩效考核,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 10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经本所律师查验,除上述事项外,《激励计划(草案)》另对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
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及发生异动的处理等事项作出了规定或说明,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6三、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已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2026年3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查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6年3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二)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尚需履行如下程序:
1.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
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公司股东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公司股东
17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
议公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会授权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有关事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等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二
/(二)”。
根据公司的确认、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激励对象填写的调查表、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hixin.csrc.gov.cn)、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北
京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s://www.bse.cn/index.html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8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2026年3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
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公告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必要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就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进度,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和激励对象的书面确认,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承诺不会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系进一步建立、健全公
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2.除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三/(二)”所述尚待履行的程序外,《激励计划(草案)》依法履行了公司其他内部决策程序,保障了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及决策权。
3.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
19见,实行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披露的激励对象名单,公司董事赵文林、仝佳奇系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前述人员在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所涉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中已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具备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后续程序。
4.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就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进度,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6.公司已承诺不会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符
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7.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8.本激励计划所涉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中已依法回避表决。
209.本激励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