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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智达: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7 00:00 查看全文

精智达 --%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046-1 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邮编:100005电话(Tel):010-66090088/88004488 传真(Fax):010-66090016目 录

释义....................................................2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7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7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7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10

五、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0

六、发行人的业务.............................................10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1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1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2

十、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2

十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3

十二、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及规范运作...................................13

十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13

十四、发行人的税务............................................14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4

十六、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5

十七、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15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5

十九、结论意见..............................................16

4-1-1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精智达、公指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司

南京精智达指南京精智达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合肥精智达集成电路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控股子公精智达集成电路指司

合肥精智达指合肥精智达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精智达智能装备指合肥精智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长沙精智达指长沙精智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苏州精智达智能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苏州精智达指司

深圳精智达半导体指深圳精智达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精智达(香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香港精智达指公司

深圳丰利莱指深圳市丰利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萃通指深圳市萃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报告期指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会”指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和原监事会的统称本次发行指发行人本次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公司章程》指《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指《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指《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指《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大华会计师指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保荐机构、国泰海通指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本所指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于信息披露网站公开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2024定期报告指

年年度报告、2025年年度报告

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大华审字[2024]0011002649号”“大华审《审计报告》指字[2025]0011000301号”“大华审字[2026]0011000311号”

《审计报告》《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预案》指A 股股票预案》《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募集说明书》指说明书(申报稿)》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1-2《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业务管理办法》指《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业务执业规则》指《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市监局指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所律师就具体事项在相关网站进行查询的时间,除文中查询日指另有所指外,系指2026年4月10日至15日或者该期间的某一日或某几日

公示系统 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gsxt.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在中国、境内指

指代限定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司法辖区时,仅指代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司法辖区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4-1-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046-1 号

致: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

《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

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境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

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申请本次发行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1-4中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本法律意见书所列示的内容为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的结论意见;与本法律意见书所列示的内容有关的事实材料、查验原则、查验方式、

查验内容、查验过程、查验结果、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所涉及的必要文件资料等详见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

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

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执业规则》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验资、审计

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前述非法律专业事项内容,本所律师均严格引用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说明,前述引用不视为本所律师对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查验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已特别提示发行人及其他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机构和人员,其所提供的证明或证言均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应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应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发行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4-1-5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下述有关方面的

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审查:

1.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2.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3.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4.发行人的独立性;

5.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6.发行人的业务;

7.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8.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9.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0.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1.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2.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及规范运作;

1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14.发行人的税务;

15.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6.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7.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8.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1-6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

《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符合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已经出席会议股东特别决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

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尚须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合法存续且公司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整体方案,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具备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要求的下列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4-1-7经查验本次发行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发行预案》、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的每股金额相等,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每股面值1.00元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每股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关于“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的规定。

3.发行人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的发行价格将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5.发行人股东会已对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

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预案》及发行人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将不会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关于“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陈述及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公司的

企业信用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公安机关对发行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交所网站有关公开信息,截至查询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下述情形:

4-1-8(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发行人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根据发行人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不属于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

(三)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

并经查验,本次募集资金均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4-1-9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须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外,发行人已具备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五、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股权结构合法有效,自2023年7月18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的股本没有发生变动。

经查验,截至2025年12月31日(权益登记日),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形。

六、发行人的业务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公司在其经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已取得了其所从事业务所需的资质及许可;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一家境外子公司,为香港精智达。根据冯黄伍林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律师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香港精智达在香港地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该公司主要业务为产品、技术引进与交流及进出口贸易,经营行为合法。

4-1-10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经查验,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关系清晰、明确。

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已履行完毕以及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关联交易包括:关联采购、关联担保等。

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关联交易根据市场交易规则履行,交易条件不存在对交易之任何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形,也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或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非关联股东利益的内容。

经查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有关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规定中明确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经查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经查验,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包括注册商标、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所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权属清晰,需要取得产权证书的资产已取得了有权部门核发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有抵押、质押、产权纠纷或其他限制发行人权利行使的情形。

经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相关主体签署的租赁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法、有效。

4-1-11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经查验,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公司其他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重大销售合同、重大采购合同、银行合同、其他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如缔约各方均依约履行,则该等重大合同不存在重大风险。

经查验,截至查询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经查验,除法律意见书“七、(二)”披露的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因关联

交易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经查验,报告期内,除接受关联方担保以外,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公司与发行人的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经查验,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致,合法、有效。

十、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根据发行人陈述及其报告期内的公开披露信息并经查验发行人及相关企业

的企业登记资料、相关内部决策文件、有关协议,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陈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没有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具体计划或安排。

4-1-12十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市以来历次章程的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及规范运作经查验,发行人治理结构及职能部门的设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独立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经查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

经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授权和重大决策行为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经查验,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所禁止的兼职情形;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

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亦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1-13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经查验,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经查验,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设立、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十四、发行人的税务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公司截至报告期末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公司报告期内获得的财政补贴收入真实。

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公司不存在因税务问题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公司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及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未被要求限期整改,亦未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及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而受到主管环保部重大行政处罚的

4-1-14情形。

经查验,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公司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公司报告期内没有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经查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1.半导体存储测试设备研发及产业化智造项目;2.高端芯片测试设备及前沿技术研发中

心项目;3.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不会导致同业竞争,并已经有权政府部门审批、备案和发行人内部批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投项目用地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经查验,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十七、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经查验,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目前的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八、诉讼、仲裁1或行政处罚经查验,截至查询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

1重大诉讼、仲裁是指:涉案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可能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

4-1-15见的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及

其境内下属公司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行政处罚。

经查验,截至查询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行政处罚。

经查验,截至查询日,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上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4-1-16(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张利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袁月云潘波

2026年4月16日

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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