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030-1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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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2
正文. 5
一、 公司符合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5
二、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6
三、 激励对象确定的合法合规性. 19
四、 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19
五、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19
六、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21
七、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21
八、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项, ..22
九、 结论意见 .22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精智达/公司 指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指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 指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 指 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购买的附限制性条件的精智达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指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4号》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030-1号
致: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公司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做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查验工作,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监管指南4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精智达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精智达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精智达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精智达、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精智达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审查:
1.公司符合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3。激励对象确定的合法合规性;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5.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6.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7。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8.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精智达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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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公司符合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1.经查验公司登记资料,精智达是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69572U)。
2.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70号)及《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精智达股票于2023年7月18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精智达”,证券代码为“688627”。
3.根据精智达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巨潮资讯网(htp://www.cninfo.com.cn)等有关公开信息,精智达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76369572U
注册资本 9,401.1754万元
住所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富安娜公司1号101工业园D栋1楼东
法定代表人 张滨
成立日期 2011年5月31日
经营期限 长期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自动化检测技术、机器视觉技术、智能机器人技术的研发;电容触摸屏自动化检测设备、机电一体化生产设备、机器视觉相关产品、智能机器人相关产品的研发、销售;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及销售、技术咨询;自动化相关模组和器件、自动化生产技术咨询;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电容触摸屏自动化检测设备、机电一体化生产设备、机器视觉相关产品、智能机器人相关产品的生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精智达公开披露的信息,精智达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导致其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华审字[2025]0011000301号”《审计报告》及“大华内字[2025J0011000004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精智达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精智达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精智达是一家依法设立、合法有效存续且其股票已经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导致其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精智达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
经查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对下述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或说明: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及范围,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等。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对上述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或说明,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
2.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15人,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标准确定。
3.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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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三)标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
1。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6%。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80.00万股,约占《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85%,约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0%;预留限制性股票20.00万股,约占《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1%,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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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明确了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以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比例,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数量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8条的规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获授数量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获授数量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1 谢思遥 中国 董事 3.00 3.00% 0.03%
2 彭娟 中国 董事会秘书 2.10 2.10% 0.02%
核心业务人员(不超过113人) 74.90 74.90% 0.80%
预留部分 20.00 20.00% 0.21%
合计 100.00 100.00% 1.06%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明确了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首次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须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且在 2026 年三季报披露之前确定,超过以上时间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3。归属安排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相应批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批次授予之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50%
第二个归属期 自相应批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批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50%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4.禁售期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限售安排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除外。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明确了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限售安排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上述内容的具体规定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条、《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具体如下:
1.授予价格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为234.92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及归属条件之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34.9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50%: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234.92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100.00%;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273.43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5.92%;
(3)《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257.25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91.32%;
(4)《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217.45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108.04%。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明确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GRANDWAY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明确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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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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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考核年度均为 2026-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2024 年营业收入、2024年半导体业务营业收入为业绩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半导体业务营业收入定比业绩基数的增长率进行考核。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以2024年营业收入、2024年半导体业务营业收入为基数,业绩考核目标
目标值 触发值
第一个归属期 2026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0%且半导体业务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0%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4%且半导体业务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40%
第二个归属期 2027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0%且半导体业务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0%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0%且半导体业务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0%
注:上述“营业收入”“半导体业务营业收入”均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下同。公司在考核年度的业绩完成度情况,及其对应的公司层面归属比例如下: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业绩考核目标 达到目标值 X=100%
达到触发值但未达到目标值 X=80%
未达到触发值 X=0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触发值要求,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即为业绩完成度所对应的归属比例X;根据公司层面考核结果当年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S)、良好(A)、合格(B)、不合格(C/D)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评价结果 优秀(S) 良好(A) 合格(B) 不合格(C/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 100% 8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当年度达到业绩考核触发值及以上,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明确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自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o×(1十n)
其中:Qo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oxP×(1十n)-(Pi十Pzxn)
其中:Qo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i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o×n
其中:Qo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o÷(1十n)
其中:Po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o×(Pi十P2×n)-[P×(1十n)]
其中:Po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i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o÷n
其中:Po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o-V
其中:Po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明确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的规定。
(九)《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其他规定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规定如下: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明确了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并列明了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经营业绩的影响,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明确了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生效、授予及归属等实施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
3.《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明确了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包括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降职、离职、退休未被公司返聘、丧失劳动能力、身故、出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等事项)时如何实施激励计划及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及第(十三)项的规定。
4。《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明确了限制性股票计划变更和终止的实施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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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激励对象确定的合法合规性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范围、确定依据和核实等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二、(二)”。
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薪酬委员会核实。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出具的承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取有关权益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并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精智达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2026年3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出具《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待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精智达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待履行如下程序:
1.公司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提请股东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2。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5。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会授权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有关事宜。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精智达已经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4号》等相关规定,精智达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4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等后续程序。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2026年3月16日,精智达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精智达应及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
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4号》等有关规定,随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推进,精智达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经查验,精智达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精智达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的审核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精智达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精智达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项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谢思遥已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1.精智达符合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后续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利国
袁月云
付雄师
2026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