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针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审阅,现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6]0011002512号),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