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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智达: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2 00:00 查看全文

精智达 --%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046-11号

GRANDWAY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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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046-11号

致: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2026年度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进行了现场见证,对相关文件、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的批准与授权

1.2026年2月27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2026年3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3.2026年5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4.2026年5月27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发行监管部门审核与注册

1.2026年6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出具了《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认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2026年7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929号),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程序,相关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

(一)发送认购邀请书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主承销商”)共同确定了《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上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后至申购报价开始前,主承销商共计收到5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主承销商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人到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名单中。新增投资者名单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1 罗婵芳

2 中国东方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深圳市中欧瑞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 王文彬

5 源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China Pinnacle Equity Management Limited)

《认购邀请书》的拟发送对象共计496名特定投资者,包括:13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和港股通)、71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44家证券公司、28家保险机构投资者、31家QFII、和309家其他类型投资者。

经核查,截至2026年9月1日(T日)前,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分别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496名符合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等附件,邀请该等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认购邀请书》及发送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申购报价

根据发行人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6年8月28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373.97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在本次发行通过上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市场询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2026年9月1日9:00-12:00期间,主承销商共收到27名投资者提交的《申购报价单》及其完整的附件,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账户除外)。前述27名投资者的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申购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 (元) 是否缴纳保证金 是否为有效申购

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96.19 171,900,000.00 不适用 是

430.99 205,000,000.00

400.99 276,800,000.00

2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51.88 110,000,000.00 不适用 是

UBSAG 449.71 80,000,000.00 不适用 是

3 431.82 124,000,000.00

4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46.01 80,200,000.00 不适用 是

436.33 117,700,000.00

410.11 183,300,000.00

5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44.00 185,400,000.00 不适用 是

6 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伊洛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37.58 80,000,000.00 是 是

7 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伊洛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33.14 80,000,000.00 是 是

8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33.00 150,000,000.00 是 是

9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30.00 80,000,000.00 不适用 是

10 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伊洛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24.87 80,000,000.00 是 是

11 郭伟松 418.00 80,000,000.00 是 是

374.00 100,000,000.00

373.97 120,000,000.00

12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16.19 80,900,000.00 不适用 是

13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01.11 80,100,000.00 是 是

14 王文彬 400.00 80,000,000.00 是 是

380.00 160,000,000.00

15 徐冠华 398.00 80,000,000.00 是 是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97.01 161,800,000.00 不适用 是

16 374.01 539,800,000.00

17 金太阳高毅国鹭1号崇远基金 394.60 80,000,000.00 是 是

18 施渊峰 390.00 80,000,000.00 是 是

380.00 81,000,000.00

375.00 82,000,000.00

1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386.33 80,000,000.00 不适用 是

20 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86.00 88,500,000.00 不适用 是

21 深圳市鹏城巾国科技创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375.00 90,000,000.00 是 是

22 深圳市龙华远致专新数字智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375.00 85,000,000.00 是 是

23 罗婵芳 375.00 500,000,000.00 是 是

24 源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源峰大中华成长基金 375.00 160,000,000.00 不适用 是

25 北京源峰私募基金管理合 375.00 160,000,000.00 是 是

伙企业(有限合伙)-源峰价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73.98 82,000,000.00 不适用 是

27 中国东方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73.97 80,000,000.00 不适用 是

经查验,参与认购的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其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均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其申购报价合法有效。

(三)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分配股数

根据《认购邀请书》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结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375.00元/股,发行数量为7,617,546股,认购资金总额为2,856,579,750.00元。

序号 获配投资者名称 获配数量(股) 获配金额 (元) 限售期(月)

1 罗婵芳 1,333,333 499,999,875.00 6

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38,133 276,799,875.00 6

3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94,400 185,400,000.00 6

4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88,800 183,300,000.00 6

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31,466 161,799,750.00 6

6 王文彬 426,666 159,999,750.00 6

7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00,000 150,000,000.00 6

8 UBSAG 330,666 123,999,750.00 6

9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3,333 109,999,875.00 6

10 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6,000 88,500,000.00 6

11 施渊峰 216,000 81,000,000.00 6

12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15,733 80,899,875.00 6

13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13,600 80,100,000.00 6

14 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伊洛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13,333 79,999,875.00 6

15 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伊洛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13,333 79,999,875.00 6

16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3,333 79,999,875.00 6

17 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伊洛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13,333 79,999,875.00 6

18 郭伟松 213,333 79,999,875.00 6

19 徐冠华 213,333 79,999,875.00 6

20 金太阳高毅国鹭1号崇远基金 213,333 79,999,875.00 6

2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13,333 79,999,875.00 6

22 北京源峰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源峰价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92,752 34,782,000.00 6

合计 7,617,546 2,856,579,750.00 -

(四)缴款与验资

1.发出缴款通知书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于2026年9月1日分别向各发行对象发出了《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通知内容包括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和需缴付的认购款金额、缴款截止时间及指定账户。

经查验,《缴款通知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签署认购协议

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各发行对象已分别签署了《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

经查验,《认购协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3.缴款与验资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9月8日出具的《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申购资金总额的验证报告》(大华验字[2026]0011000199号),截至2026年9月4

日17时止,主承销商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参与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的22名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2,856,579,750.00元。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9月8日出具的《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617,546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6]0011000200号),截至2026年9月7日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856,579,75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0,944,166.79元,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45,635,583.21元,其中计人股本人民币7,617,546.00元,计人资本公积人民币2,838,018,037.21元。各投资者全部以货币出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股份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法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B)、自然人专业投资者(C)、认定法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D)及认定自然人专业投资者 (E)5个类别,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保守型)、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C5(激进型)5个等级。本次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R4(中等偏高风险),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中C4(积极型)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并经核查,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发行对象均具有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主承销商已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投资者分类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1 罗婵芳 普通投资者C4 (积极型) 是

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 (A) 是

3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 (A) 是

4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 (A) 是

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 (A) 是

6 王文彬 普通投资者C4 (积极型) 是

7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 (A) 是

8 UBSAG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 (A) 是

9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 (A) 是

10 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 (A) 是

11 施渊峰 普通投资者C4 (积极型) 是

12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 (A) 是

13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 (A) 是

14 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伊洛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 (A) 是

15 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伊洛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 (A) 是

16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 (A) 是

17 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伊洛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 (A) 是

18 郭伟松 自然人专业投资者 (C) 是

19 徐冠华 普通投资者C4 (积极型) 是

20 金太阳高毅国鹭1号崇远基金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 (A) 是

2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 (A) 是

22 北京源峰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源峰价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 (A) 是

(二)发行对象登记备案情况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本次发行簿记配售结果表、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s://www.amac.org.cn)公示信息,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罗婵芳、王文彬、施渊峰、郭伟松、徐冠华为自然人,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无需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其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其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产品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其参与本次发行的产品属于保险资金产品、保险资管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UBSAG、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属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其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

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伊洛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伊洛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伊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伊洛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金太阳高毅国鹭1号崇远基金、北京源峰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源峰价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该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

(三)发行对象关联关系情况

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及其在《申购报价单》中所作承诺并经核查,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根据发行人在《认购邀请书》向认购对象所作出的重要提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对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综上,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四、结论性意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股份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

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发行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就本次发行事宜,发行人尚需办理发行对象获配股份登记等相关手续,以及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注册资本增加之变更登记手续。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利国

袁月云

潘波

202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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