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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智达: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7 00:00 查看全文

精智达 --%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016-3号

GRANDWAY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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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016-3号

致: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精智达”或“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作为精智达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原法律意见书”),现针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以下称“本次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以下称“本次授予”)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精智达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精智达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精智达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精智达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6.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精智达、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精智达拟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精智达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精智达相关董事会的会议文件以及精智达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公告,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经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如下:

1.2025年9月15日,精智达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2025年9月15日,精智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5年9月15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按照公司拟定的方案授予1名激励对象2.5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调整事由

经核查,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2025年6月28日披露了《关于调整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红金额的公告》,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191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29,884,760.69元(含税)。根据公司发布的《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已于2025年7月10日实施完毕2024年度利润分配。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1)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上述,本次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如下:

调整后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P0-V=39.74-0.3191~39.42元/股。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39.74元/股调整为39.42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内容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授权,董事会有权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定2025年9月15日为预留授予日。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的《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5年9月15日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经查阅公司公告文件,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之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人,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万股,授予价格为39.42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25]0011000301号”《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大华内字[2025]0011000004号”《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公司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授予价格及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等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张利国

托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袁月云

付雄师

2o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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