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之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
目录
目录....................................................1
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3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代表人的基本情况....................................3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3
四、保荐人和发行人关联关系的核查......................................7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8
第二节保荐人承诺事项...........................................11
一、保荐人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11
二、保荐人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11
第三节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12
一、保荐人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12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12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相关规定.......................................12
四、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情况.......................17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18
六、发行人的发展前景...........................................21
3-1-1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国泰海通”)接受深
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精智达”)的委托,担任其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保荐人,本保荐人委派田方军和谢欣灵作为具体负责推荐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职业精神,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3-1-2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
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本保荐人指定田方军、谢欣灵作为精智达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田方军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国泰海通投资银行部高级执行董事,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注册税务师、具备法律职业资格、香港证券及期货业务持牌代表,曾负责或参与晶晨股份、中科飞测、赛微微电、华虹公司、圣泉集团等 IPO 项目,北京君正、中科飞测等再融资项目。田方军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谢欣灵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国泰海通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硕士研究生,加拿大特许专业会计师、香港证券及期货业务持牌代表,曾负责或参与晶晨股份、源杰科技、中科飞测、华虹公司、长光辰芯、北京君正等 IPO 项目,本钢板材、北京君正、中科飞测等再融资项目,融和租赁等公司债项目。谢欣灵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张旭先生:本项目协办人,国泰海通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硕士研究生,曾参与中科飞测、华虹公司、高凯技术等 IPO 项目,中科飞测等再融资项目。张旭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其他项目组成员包括:寻国良、李紫涵、陈凯琳、李昱达、卢含笑、孙桐等。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中文名称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SEICHI Technologies Co. Ltd.法定代表人张滨
3-1-3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精智达股票代码688627上市时间2023年7月18日
总股本9401.18万股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富安娜公司 1 号 101 工业园 D 栋 1公司住所楼东邮政编码518110
电话号码0755-21058357
传真号码/
公司网址 www.seichitech.com
电子信箱 jzd@seichitech.com
一般经营项目是:自动化检测技术、机器视觉技术、智能机器人技术的研发;电容触摸屏自动化检测设备、机电一体化生产设备、机器视觉相关产
品、智能机器人相关产品的研发、销售;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及销售、
技术咨询;自动化相关模组和器件、自动化生产技术咨询;国内贸易,经经营范围营进出口业务(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电容触摸屏自动化检测设备、机电一体化生产设备、机器视觉相关产品、智能机器人相关产品的生产。
(二)发行人股权情况
1、股权结构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别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2166006623.04%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7235168876.96%
三、股份总数94011754100.00%
2、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张滨1747471518.59%
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34510583.67%
3-1-4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赢先锋半导体智
326000002.77%
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深圳萃通24100402.56%
5中小企业基金20543552.19%
6南山架桥投资20000002.1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合润混合型证
718770922.00%
券投资基金
8源创力清源18132461.93%
9深圳丰利莱17753111.89%
10深圳睿通达16250001.73%
合计3708081739.44%
(三)发行人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情况
1、公司上市以来历次筹资情况
单位:万元时间发行类别股票类别筹资净额
2023 年 7 月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98656.46
2、公司最近三年现金股利分配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542.128016.0211568.48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2101.132988.483497.24现金分红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2.12%37.28%30.23%
的比例
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8708.88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最
98.60%
近三年年均实现净利润比例
注: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待股东会审议
3-1-5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
3、公司报告期内净资产变化情况
单位:万元项目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
净资产175352.16172332.44172098.94
(四)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项目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183951.84138815.97176080.05
非流动资产50592.3264219.5123568.70
资产总计234544.16203035.48199648.75
流动负债55554.9329312.9126446.66
非流动负债3637.081390.131103.16
负债总计59192.0130703.0427549.8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
172314.44172197.31171922.75
益合计
所有者权益总计175352.16172332.44172098.94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营业收入112806.1180312.9764856.33
营业利润6750.427357.4112672.40
利润总额6738.237354.2212954.37
净利润7003.497974.9711197.5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542.128016.0211568.48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533.321456.47-1354.8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430.54-15642.58-44130.3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941.63-8831.7198134.00
3-1-6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
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8981.20-23044.9952657.36
4、主要财务指标
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财务指标
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
流动比率(倍)3.314.746.66
速动比率(倍)2.934.255.76
资产负债率(合并)25.24%15.12%13.80%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2.102.363.19
存货周转率(次/年)3.672.601.5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542.128016.0211568.4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5887.906885.578434.67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16.23%13.66%11.08%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1.120.15-0.14量(元/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2.02-2.455.6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
18.3318.3218.29资产(元/股)
注:上述部分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4、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四、保荐人和发行人关联关系的核查经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保荐人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主要涉及:
保荐人证券衍生品投资部持有发行人10000股,权益客需部自营股东账户持有发行人3157股,权益投资部持有发行人3000股,国泰君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182股,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4564股。截至报告期末,保荐人持有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未超过7%。保荐人已建立了有效的信息隔离墙管理制度,保荐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不影响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与保荐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3-1-7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
1、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保荐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可能对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产
生影响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
根据《证券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
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国泰海通制定并完善了《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评审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项目管理办法》等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内部核查制度,建立健全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内核的内部审核制度,并遵照规定的流程进行项目审核。
1、立项审核
国泰海通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设立了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通过项目立项评审会议方式对证券发行保荐项目进行立项评审。
立项委员由来自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业务部门、资本市场部资深业务骨干组成,质量控制部负责人牵头负责立项评审委员会相关事宜。
根据各类业务风险特性不同及投资银行业务总体规模等,全部立项委员分为若干小组,分别侧重于股权类业务、债权类业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业务的立项评审工作。每个立项小组至少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来自投行内控部门人员不少于
3-1-8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三分之一。
立项评审会议结果分为通过、不予通过。通过立项的决议应当至少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与投票立项委员表决通过。
根据项目类型、所处的阶段及保荐风险程度的不同,各项目所需立项次数也不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挂牌项目分为两次立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根据项目复杂情况,由质量控制部决定是否需要两次立项;其他类型项目为一次立项。
立项现场(含线上)会议由质量控制部主持,一般按以下流程:
(一)由项目组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及尽职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风险以及解决方案;
(二)由质量控制部主审员及立项委员就关注问题向项目组进行询问;
(三)由项目组对质量控制部主审员及立项委员评审意见进行答复,并于会后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未经立项通过的项目,不得与发行人签订正式业务合同;需经承销立项的项目,未经承销立项通过,不得申请内核评审。
2、内核
国泰海通设立了内核委员会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非常设内核机构以及内核
风控部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常设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审议决策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
内核风控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
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者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审核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通过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决定是否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报送和出具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根据国泰海通《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内核委员会由内核风控部、质量控制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资深人员以及外聘专家(主要针对股权类项目)组成。参与内核会议审议的内核委员不得少于7人,内核委员独立行
3-1-9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
使表决权,同意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决议应当至少经2/3以上的参会内核委员表决通过。
国泰海通内核程序如下:
(1)内核申请:项目组通过公司内核系统提出项目内核申请,并同时提交经质量控制部审核的相关申报材料和问核文件;
(2)提交质量控制报告:质量控制部主审员提交质量控制报告;
(3)内核受理:内核风控部专人对内核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满足受理条件的,安排内核会议和内核委员;
(4)召开内核会议:各内核委员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和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5)落实内核审议意见:内核风控部汇总内核委员意见,并跟踪项目组落
实、回复和补充尽调情况;
(6)投票表决:根据内核会议审议、讨论情况和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过程
以及项目组对内核审议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内核委员独立进行投票表决。
(二)保荐人内部审核意见国泰海通内核委员会于2026年4月8日召开内核会议对精智达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进行了审核,投票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不同意,投票结果为通过。
根据内核委员投票表决结果,本保荐人认为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保荐人内核委员会同意将精智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上报上交所审核。
3-1-10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
第二节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保荐人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
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人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
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辅导,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11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
第三节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国泰海通作为精智达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
有关规定,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
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经过审慎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因此,本保荐人同意推荐精智达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有关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2026年2月27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6年3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
述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相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本
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与发行人已发行上市的股份相同,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
3-1-12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尚待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二)本次发行方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1-13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
2、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
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3、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4、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因此,本次发行价格和锁定期等安排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
5、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
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亦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3-1-14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
6、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三)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对相关市场主体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意见》规定的需
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在科创板注册制试点中对相关市场主体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意见》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四)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公司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条的规定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财务性投资情况,符合“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要求。
2、公司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的规定
最近三年,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的规定
(1)本次公司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2)公司已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履行了董事会决策程序,且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18个月。
3-1-15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
4、公司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当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6号指引》”),公司属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要求,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具有轻资产的特点
截至2025年末,公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资产、长期待摊费用以及其他通过资本性支出形成的实物资产合计占总资产比重满足《6号指引》中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最近一年末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资产、长期待摊费用以及其他通过资本性支出形成的实物资产合计占总资产比重不高于20%的,可以认定为具有轻资产特点”,满足《6号指引》关于“轻资产”的认定标准。
(2)公司具有高研发投入的特点
2023年度至2025年度,公司研发投入分别为7185.00万元、10968.77万元、
18311.81万元,累计研发投入为36465.59万元。截至2025年末,公司研发人
员共437人,占公司当年员工总人数的比例超过50%。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及研发人员情况符合《6号指引》第四条规定的“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即“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3亿元,且最近一年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综上所述,公司属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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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已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发行方案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及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四、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情况
(一)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经核查,国泰海通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亦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就本项目聘请了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海通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上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除此之外,发行人还存在如下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
1、聘请深圳思略咨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提供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等服务
深圳思略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4666322)成立于
2015年,法定代表人为孙强,主营业务包括行业市场研究,募投项目研究。发
行人聘请了深圳思略咨询有限公司提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
2、聘请冯黄伍林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律师行为本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冯黄伍林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律师行是在香港律师会注册成立的一家律师行,主要从事的专业法律服务包括:公司及合同法律、收购兼并;投资融资法律服务;
房地产、建筑工程;内地投资服务;知识产权;常年法律顾问;诉讼、仲裁法律事务;中国委托公证和国际公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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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聘请深圳市国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深圳市国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774822R)成立于 2013 年,法定发表人为曹艳,主营业务包括环境
咨询、项目开发前期咨询,环保工程设计、施工、运营,环保技术科学推广,环境监测等。发行人聘请了深圳市国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服务及豁免说明。
4、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申报文件咨询及制作
等服务
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30673148X1)
成立于2014年,法定代表人为韩起磊,主营业务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等。发行人聘请了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本次申报文件咨询及制作等服务。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要求。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1、核心技术泄密风险
公司经过多年的技术创新和经验积累,形成相对完善的多技术领域、跨学科的核心技术体系,是公司建立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保证。公司目前已经建立相对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包含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和竞业协议等有效措施,但在新产品开发等需要对外合作过程中,有可能存在核心技术泄密或被他人盗用的风险。
2、技术开发及升级迭代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保持了高强度的研发投入。若在后续研发过程中关键技术未能突破、产品性能指标未达预期,新开发的产品和解决方案不能契合市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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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需求,或者公司在研发方向上未能正确做出判断、未能及时准确地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而进行相应的技术升级迭代,将会产生研发失败、无法及时响应下游行业的新需求、前期的研发投入难以收回的风险,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市场竞争力造成不利影响。
3、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具有典型的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特点,技术人员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石。如果公司无法持续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研发条件以及发展平台,公司将难以吸引更多的关键技术人才,甚至可能出现关键技术人才流失的情形,对公司产品研发造成不利影响。
4、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57622.50万元、59329.04万元和105127.8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8.85%、73.87%和93.19%,集中度相对较高,主要原因为下游客户呈现数量少、规模大的特征。若公司主要客户生产经营情况出现不利变化或公司与客户合作关系发生变化,则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56657.61万元和
2613.50万元,共计占公司流动资产比例为32.22%。如果宏观经济形势恶化或客
户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可能导致公司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无法收回的情况,进而将给公司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6、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21001.57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重为11.42%。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张,未来公司存货的规模可能进一步增长。如果未来公司下游市场需求发生变化等内外部因素导致公司产品无法正常销售,进而造成存货存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情况,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7、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所在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不仅包括占据主导地位的国际知名龙
3-1-19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头企业,还有部分具有一定竞争力的国内企业。如果公司不能及时将现有的市场地位和核心技术转化为更多的市场份额,则可能会在维持和拓展客户过程中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从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8、国际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聚焦半导体测试及新型显示器件检测领域,致力于为行业客户提供测试检测设备及系统化解决方案。全球宏观经济波动、行业景气度及国际地缘政治等因素影响,可能引发下游市场需求波动及部分国家的贸易保护倾向,相关情况进而可能给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二)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因素
1、本次发行失败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上交所是否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能否同意注册,以及最终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同时股票价格还受到国际和国内宏观经
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市场波动风险。因此本次发行存在发行失败的风险。
2、募集资金不足的风险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8203526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95900.00万元(含本数),在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拟用于半导体存储测试设备
研发及产业化智造项目、高端芯片测试设备及前沿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但若二级市场行情波动导致公司股价大幅下跌,存在筹资不足的风险,从而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顺利实施。
(三)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1、募投项目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是基于公司产品技术研发能力、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国家产业
政策等综合因素决定,募投项目经过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若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技术研发方向不能顺应市场需求变化趋势、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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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化、产品技术水平无法满足客户要求,公司将面临本次募投项目无法取得预期效果的风险。
2、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消化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成功实施将显著提升公司半导体测试设备的研发、生产能力,可更好满足下游客户日益增长的产品需求。然而,如果未来半导体行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半导体设备下游市场增长、客户拓展及销售增幅等不及预期,将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回报产生不利的影响,出现新增产能难以消化及募投项目短期内无法盈利的风险。
3、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预计每年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有所增加。虽然公司对本次募投项目的经济效益经过了合理测算并具备了相应的实施能力,但如果受到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市场环境等一些不可预见因素影响或因自身技术工艺研发进度不及预期、无法及时推出匹配下游客户需求的新
产品等影响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因素,导致募投项目未能按期达产或未达到预期收益水平,则公司将面临折旧摊销费用大幅增加、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数据下滑进而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4、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规模和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由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建设期,短期内项目的效益及公司的盈利状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公司股东即期回报将可能因本次发行而有所摊薄。
六、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公司持续深耕半导体测试检测设备行业,以实现关键设备自主可控为核心目标,围绕核心业务持续延伸、拓展基于 AI 技术发展的系统化全站点服务能力。
在 AI 加速产业创新以及我国半导体产业加速实现自主可控的时代背景下,公司以打造半导体测试检测设备平台型企业为战略目标,以测试检测技术为核心入口、以 AI 为关键驱动力,持续深化技术创新与产业应用融合,不断完善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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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系统化解决方案能力,稳步提升在产业链中的战略地位与行业影响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半导体存储测试设备研发及产业化智造项目、高
端芯片测试设备及前沿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上述募投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是公司现有业务的补充和升级,顺应行业市场发展方向,符合公司业务布局及未来发展战略。
综上所述,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以下无正文)
3-1-22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的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张旭
保荐代表人(签名):
田方军谢欣灵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郁伟君
内核负责人(签名):
杨晓涛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郁伟君总裁(签名):
李俊杰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朱健
保荐人(盖章):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3-1-23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人”)已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荐承销协议》(以下简称“《保荐承销协议》”),为尽职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田方军(身份证号34082619**********)、谢欣灵(身份证号43128119**********)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具体授权范围包括:
1、协助发行人进行本次保荐方案的策划,会同发行人编制与本次保荐有关的申请材料。同时,保荐人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2、保荐代表人应当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
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其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有权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3、协调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联系,并在必要时根据该等主管机构的要求,就本次保荐事宜作出适当说明。
4、保荐代表人的其他权利应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和双方签订的《保荐承销协议》的约定。
(以下无正文)
3-1-24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保荐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田方军谢欣灵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字):
_________________朱健
授权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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