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28证券简称:优利德公告编号:2026-023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一)2024年8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公司于 2024年 8月 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二)2024年 8月 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孔小文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2024年8月8日至2024年8月17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4年8月2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8月24日披露了《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六)2025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七)2026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有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处理;有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2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自愿放弃其本次全部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处理。综上所述,本次作废处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4.08万股。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作废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
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符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将进入第二个归属期,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将进入第一个归属期,本次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应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均
符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五)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尚需公司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