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并担任委员会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市场环境变化情况,定期对公司经营目标、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监督检查本公司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当有两名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
2见的前提下,必要时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或其他快
捷方式进行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视同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关联委员应回避。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3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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