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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丰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所对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委派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委派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委派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决议召集本次股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提前

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星期一)14:00在四川省绵阳

市经开区三江大道11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杨艳辉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4名,均为截至2025年5月13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2014030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688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938087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0416%。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60名,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75943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47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11978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1%;反对615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5%;弃权1435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4%。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144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056%;反对615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86%;弃权1435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58%。

2.《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11981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2%;反对610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3%;弃权1437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5%。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1446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088%;反对610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33%;弃权1437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79%。

3.《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11979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1%;反对617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6%;弃权1432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3%。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1444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067%;反对617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08%;弃权1432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25%。

4.《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11971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7%;反对631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3%;弃权1426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0%。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1436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80%;反对631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58%;弃权1426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62%。

5.《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99083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78%;反对1348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97%;弃权1456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5%。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8548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135%;反对13489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284%;弃权1456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81%。

6.《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11634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0%;反对934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3%;弃权1461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7%。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1099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375%;反对934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90%;弃权1461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35%。

7.《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98790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33%;反对13774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39%;弃权1464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8%。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8255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003%;反对13774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14.7330%;弃权1464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67%。

8.《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11365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7%;反对907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0%;弃权1756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3%。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0830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501%;反对907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08%;弃权1756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91%。

9.《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长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电子军工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90941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689%;反对1116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43%;

弃权1436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68%。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0941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689%;反对1116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43%;弃权1436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68%。

10.《关于预计2025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99089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81%;反对13501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03%;弃权1439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6%。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8554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84.0194%;反对13501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406%;弃权1439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00%。

11.《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11718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2%;反对846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0%;弃权1464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8%。

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1183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77%;反对846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56%;弃权1464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67%。

(二)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推选了监票人、计票

人并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监票、计票的全过程;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及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票数(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之和)同意通过;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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