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29证券简称:华丰科技公告编号:2025-013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
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18号》(财会[2024]24号)进行的合理变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2023年10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
21号),其中“关于售后回租交易的会计处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自2023年10月起施行“关于售后回租交易的会计处理”。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
24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
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公司自2024年12月31日起执行上述规定。
(二)变更前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布的《企
1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关于售后回租交易的会计处理”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将可比期间的相关保证类产品质保费自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单位:元
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影响金额2023年(合并)
销售费用-580393.25
营业成本580393.25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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