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录
正文....................................................4
三、问题3.其他..............................................4
7-3-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华丰科技的委托,担任华丰科技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已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
根据上交所于2025年10月24日下发的上证科审(再融资)〔2025〕140号
《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对《问询函》中需发行人律师核查的事项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或《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释义”及“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7-3-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正文
三、问题3.其他
3.2请发行人说明:
(1)公司与长虹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同时开展采购与销售、与四川长虹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同时开展存款和借款业务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关联购销业务的定价是否公允,是否会对发行人独立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结合存贷款业务规模及利率情况,说明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2)本次募投项目“防务连接器基地建设及扩能项目”的用地向关联方购买的原因及合理性,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属于新增关联交易,是否违反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2条的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与长虹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同时开展采购与销售、与四川长虹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同时开展存款和借款业务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关联购销业务的定价是否公允,是否会对发行人独立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结合存贷款业务规模及利率情况,说明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1、公司与长虹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同时开展采购与销售、与四川长虹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同时开展存款和借款业务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1)公司与长虹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同时开展采购与销售业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基于实际业务需求,向长虹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购买设备、原材料和服务等,同时向其销售连接器、线缆组件等产品和提供加工服务,存在同时开展采购与销售业务的情形。
*公司向长虹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采购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7-3-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报告期内,公司向长虹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采购的内容主要包括设备、原材料和服务等,其中设备主要为厂房建设所需的空调设备等,原材料主要为箱体、外壳等结构件和包装盒、包装箱等包装材料,服务主要为外协加工服务、信息系统开发服务、系统运维服务、能源管理服务等。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1931.69万元、1782.73万元、3970.72万元和1207.11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2.80%、2.72%、4.46%和1.63%。其中,因厂房建设需要,公司对空调和相关服务的采购需求大幅增加,剔除向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采购的空调设备等外,关联采购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2.67%、
2.59%、2.35%和1.63%,整体保持在3%以下,占比较低。
长虹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分布广泛,包括智慧家居、数字产业、特种装备、绿色能源、医疗健康等产业,具有较强的制造能力和服务能力。公司与长虹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地理位置邻近,业务交流便利,运输成本较低,公司上述关联采购均基于实际业务需求而发生,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向长虹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销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向长虹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销售的内容主要包括连接器、线缆组件和加工服务等,主要应用于防务领域。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754.90万元、783.51万元、1715.68万元和411.5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77%、0.87%、1.57%和0.37%,整体保持在2%以下,占比较低。
长虹集团控股子公司四川长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零八一电子集团有限公
司等从事航空航天和防务相关业务,属于公司产品应用的主要下游领域。2024年,四川长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和零八一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因自身业务增长而增加了对公司的采购。公司上述关联销售均基于实际业务需求而发生,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综上,公司与长虹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同时开展采购与销售业务,系因长虹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覆盖较为广泛,部分业务与公司构成上下游关系,同时基于区位便利等优势,双方基于实际的业务需求形成了合作关系。公司与长虹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同时开展采购与销售业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7-3-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同时开展存款和借款业务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华丰科技与长虹财务公司的交易包含票据开具、存款、借款等。
根据华丰科技与长虹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长虹财务公司将在其经营范围内根据公司要求,为公司提供结算、存款、信贷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业务。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自主选择存贷款及相关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自主决定存贷款金额以及提取存款的时间,公司可以随时支取使用存放于长虹财务公司的款项。
长虹财务公司向华丰科技提供的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其中存款利率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亦不低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贷款利率不高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贷款规定的利率上限,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亦不高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各项结算服务收费及其他服务费用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
务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亦不高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发行人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综上,公司与长虹财务公司的存款和借款业务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资金配置能力,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同时,公司根据自身业务需求自主进行存贷款决策,资金独立性不会受到不利影响。因此,公司与长虹财务公司同时开展存款和借款业务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2、关联购销业务的定价是否公允,是否会对发行人独立经营能力造成不
利影响
(1)关联采购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1-6
关联方名称交易内容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月
7-3-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购买设备、接受
1.421879.2081.4088.41
司劳务
四川虹林包装科技有购买原材料、接
280.90273.61215.94233.14
限公司受劳务四川长虹虹佳科技有
购买原材料20.69121.55470.76347.58限公司
四川长虹接受劳务274.85497.83148.061.85四川虹信软件股份有
接受劳务76.98125.68287.42320.44限公司
四川长虹技佳精工有购买原材料、接
1.346.6426.83365.46
限公司受劳务
长虹集团接受劳务5.86257.2179.0452.86四川爱创科技有限公
购买原材料46.084.2587.59234.74司四川启睿克科技有限
接受劳务32.33204.4882.354.15公司
零八一电子集团四川购买原材料、接
10.8687.27108.7384.53
天源机械有限公司受劳务
四川佳虹实业有限公购买设备、接受
110.74138.7919.0512.64
司劳务零八一电子集团有限
接受劳务172.8625.0520.860.69公司
四川长虹电源股份有购买原材料、接
39.66106.2728.453.05
限公司受劳务四川长虹智能制造技购买原材料和设
1.02-48.0174.98
术有限公司备、接受劳务四川长虹电子科技有
接受劳务26.2725.4232.19-限公司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
购买商品-75.66--品有限责任公司
华丰史密斯购买原材料37.134.433.4827.83四川长虹虹微科技有
接受劳务38.9430.85-0.05限公司
购买原材料、接
其他29.18106.5542.5779.30受劳务等
合计1207.113970.721782.731931.69
占当期营业成本比例1.63%4.46%2.72%2.80%
剔除长虹空调后占当期营业成本比例1.63%2.35%2.59%2.67%
注:其他公司包括四川长虹模塑科技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
公司关联采购价格主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选取主要供应商分析如下:
*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
7-3-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家用空调、中央空调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公司向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采购的内容主要为空调设备和相关服务,采购金额分别为88.41万元、81.40万元、1879.20万元和1.42万元。2024年度,因厂房建设需要,公司对空调和相关服务的采购需求大幅增加,公司综合考虑采购成本、质量水平、供应商稳定性、服务响应能力等因素确定供应商。公司向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采购空调设备系在询比价基础上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定价公允。
*四川虹林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虹林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包装材料及制品的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公司向其采购的内容主要为纸盒、纸箱等包装材料,采购金额分别为
233.14万元、215.94万元、273.61万元和280.90万元。公司包装材料的采购单
价受规格型号、组件类型(如是否包含泡沫材料、隔板、衬垫或其他组件)等
因素影响有所差异,公司主要通过询价方式确定供应商及采购单价。报告期内,公司从四川虹林包装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价格与其他非关联第三方
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件期间型号从虹林包装采购从第三方采购
R-套盒箱盖 600×400×65(BE
2025年1-6月3.002.95
瓦)_W1
2024年度泡泡袋160×1300.070.07
R-圆形焊接式包装盒 14/15-18/19
2023年度19.5020.80
号 2#-H(5/10)
2022 年度 R-套盒纸箱 450×450×150_W1 6.78 6.78
注:纸盒、纸箱等包装材料定制化特征较强,可比样本较少。
四川虹林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地理位置较近、物料配送及时,能够满足公司小批量、多批次的采购需求以及临时采购需求。公司向四川虹林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采购通过市场询价流程确定,可比型号与其他第三方供应商的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四川长虹虹佳科技有限公司
7-3-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四川长虹虹佳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压铸件等零部件加工业务。报告期内,公司向其采购的内容主要为箱体、外壳、端盖等结构件、模具,采购金额分别为347.58万元、470.76万元、121.55万元和20.69万元。针对结构件等零部件采购,公司根据销售人员预测的销售规模进行采购成本测算,综合考虑采购成本、供应商质量稳定性、加工工艺水平、合作历史等最终确定供应商,但因规格、重量、材质、加工工艺等因素影响,不同结构件采购单价可比性不强。因涉及模具,同型号零部件一般由一家供应商集中供应。2024年以来,因产品升级换代,公司对四川长虹虹佳科技有限公司结构件需求下降,采购金额也相应下滑。公司主要通过招标或询价流程确定交易价格,关联交易合理且定价公允。
*四川长虹
四川长虹主营业务集智慧家居、核心器件研发与制造、ICT 综合服务等为一体。报告期内,公司向四川长虹采购的内容主要为信息系统运维服务、通信干线光缆维护服务和能源管理服务等,采购金额分别为1.85万元、148.06万元、
497.83万元和274.85万元。报告期内,四川长虹为公司提供会计服务管理系统、费用报销管理系统、发票云系统等信息系统服务;2024 年,SAP/ERP 系统运维服务主体由四川长虹控股子公司四川虹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至四川长虹;
此外,四川长虹还向公司提供通信干线光缆维护、园区能源管理等服务。上述服务均按照长虹集团统一制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关联交易合理且价格公允。
*四川虹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虹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的开发
及管理服务等,负责长虹集团各子公司的 SAP/ERP 系统开发及运维服务。报告期内,公司向其采购的内容主要为信息系统开发及运维服务,采购金额分别为
320.44万元、287.42万元、125.68万元和76.98万元。报告期内,四川虹信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 SAP/ERP 系统优化、供应链平台开发等技术开发服务
和信息系统运维服务;2024年,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主体由四川虹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至四川长虹。上述服务均按照长虹集团统一制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关联交易合理且定价公允。
7-3-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关联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1-
关联方名称交易内容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6月
四川长虹电源股份有销售商品、提供劳
132.82681.22214.64528.29
限公司务零八一电子集团有限
销售商品79.35651.0775.8458.77公司
华丰史密斯销售商品、原材料134.17265.90402.2177.45
宜宾红星电子有限公销售商品、提供劳
62.1571.9576.6767.70
司务、加工服务四川华鲲振宇智能科
销售商品-24.140.636.84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长九光电科技有
销售商品-10.068.827.41限责任公司
销售商品、提供劳
其他3.0511.354.708.44务等
合计411.541715.68783.51754.90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0.37%1.57%0.87%0.77%
注:其他公司包括四川长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
公司关联销售价格主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选取主要客户分析如下:
*四川长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长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航空电源系统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公司向四川长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主要内容为连接器、线缆组件和电镀加工服务,销售金额分别为528.29万元、214.64万元、681.22万元和132.82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向其销售的主要产品价格与其他非关联第三方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件期间型号向长虹电源销售向第三方销售圆形连接器插头
318.58318.58
JY27467T13B98SN02-H
2025 年 1-6 月 印制板连接器 J-CH10-2.54-8ZJ15 19.84 21.24
Ⅱ
矩形连接器 J-DA-15SS 60.67 59.12
7-3-1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印制板连接器 J-CH10-2.54-8ZJ15
19.8421.24
Ⅱ
2024 年度 矩形连接器 J-DA-15SS 61.03 59.29
R-电源连接器 DY98-02Z01 30.33 32.60
印制板连接器 CS-20Z2 100.85 106.20
2023 年度 矩形连接器 J-DA-15SS 64.96 59.29
印制板连接器 CS10-2.54-64ZK 152.99 146.90
印制板连接器 CS-20Z2 100.85 106.19
2022 年度 R-电源连接器 DY98-02Z01 30.97 27.24
圆形连接器插座 J599/20KB35SN-
362.83352.21
H
公司参考原材料成本、税费等各项成本,为单个产品制定红线价作为指导,谈判过程中由销售部门根据客户价格预期、同类供应商报价情况、采购规模、
合作历史及客户信用情况等确定最终售价,原则上最终售价不低于红线价。公司向四川长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价格以红线价为基础,由双方参考市场价谈判确定,与向其他第三方销售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此外,公司为四川长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表面处理电镀加工服务,根据基材、镀种、面积、厚度等参考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加工费单价,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零八一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零八一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火控雷达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报告期内,公司向零八一电子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的主要内容为连接器和线缆组件,销售金额分别为58.77万元、75.84万元、651.07万元和79.35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向其销售的主要产品价格与其他非关联第三方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件期间型号向零八一集团销售向第三方销售
R-HM2 连接器 J-15022101 185.84 176.73
低频电缆组件 J30D1-
2025 年 1-6 月 369.91 369.92 4TKL(500/1.5)
CH 印制板连接器 J-CH14-2.54-
26.5526.55
6ZJ4Ⅱ
圆形连接器插头
553.10553.10
2024 年度 J599/26KB35PN02-H
圆形连接器 YW110E01-01 256.64 256.64
7-3-1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圆形连接器 YW122E01 340.71 346.90
R-HM2 连接器 J-15022101 185.84 176.73
2023 年度 圆形连接器 YW110E01-01 256.64 256.64
圆形连接器 YW122E01 340.71 346.90
矩形连接器 J-DB-25S 62.65 65.49
2022 年度 矩形连接器 J-DC-37SJS 119.47 123.10
圆形连接器 YW110E01-02 331.86 336.28
公司向零八一电子集团有限公司销售产品的价格以红线价为基础,由双方参考市场价谈判确定,与向其他第三方销售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关联购销业务基于业务需求而发生,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交易定价主要遵循市场化原则,价格公允;关联购销整体规模占比较低,不会对发行人独立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3、结合存贷款业务规模及利率情况,说明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1)存款业务规模及利率情况
*存款规模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自身的业务需求,自主决定存款金额及时间,随时支取使用存放于长虹财务公司的款项。报告期内,公司与长虹财务公司的存款交易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6月302024年12月312023年12月312022年12月31
交易类型
日/2025年1-6月日/2024年度日/2023年度日/2022年度在财务公司存
5782.546253.8513667.275444.83
款余额
货币资金29438.3338613.9077726.8141914.60在财务公司存
款余额占货币19.64%16.20%17.58%12.99%资金比例
利息收入16.6995.5255.7979.29
根据《金融服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向长虹财务公司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及手续费)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报告期内,公司在长
7-3-1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虹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均未超过双方协议约定的限额。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在长虹财务公司存款余额分别为5444.83万元、13667.27万元、6253.85万元和
5782.54万元,占公司货币资金余额的比例分别为12.99%、17.58%、16.20%和
19.64%,整体规模和占比较低。
*存款利率
根据《金融服务协议》,长虹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存款服务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存款利率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亦不低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发行人提供同种类存款服
务所确定的利率,该原则与长虹财务公司向长虹集团旗下其他上市公司提供的存款服务定价原则一致。报告期内,公司在长虹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与其他方对比情况如下:
序人民币活期存款外币活期存款利公司名称贷款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号利率率
2022年至2024年:10万元以下
0.42%,10万元
以上1.38%;2.40%-2.50%
1华丰科技长虹财务公司0.05%
2025年1-6月:(2023年)
10万元以下
0.30%,10万元
以上0.75%
2华丰科技其他商业银行0.05%-0.35%0.05%-
活期存款利率:2022年至2024年为10万元以下
0.42%,10万元以上1.38%;2025年1-6月为10万元
3长虹能源长虹财务公司
以下0.30%,10万元以上0.75%定期存款利率:2.00%-2.50%(2023年)
活期存款利率:2022年至2024年为10万元以下
0.42%,10万元以上1.38%;2025年1-6月为10万元
4中科美菱长虹财务公司
以下0.30%,10万元以上0.75%定期存款利率:2.40%-2.80%(2023年)
注:华丰科技在长虹财务公司的定期存款利率期限为3个月左右,在其他商业银行不存在可比期限(3个月左右)的定期存款;选取近五年上市的长虹能源和中科美菱作为对比样本,数据来自上市问询回复和定期报告等。
报告期内,华丰科技在长虹财务公司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略优于其他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利率,外币活期存款利率与其他商业银行的外币活期存款利率一致。华丰科技在长虹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与长虹能源、中科美菱等长虹集
7-3-1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团旗下其他上市公司存款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公司在长虹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定价公允。
(2)贷款业务规模及利率情况
*贷款规模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自身业务需求与长虹财务公司发生贷款业务。公司分别于2021年2月和2021年4月在长虹财务公司借款2000.00万元和3500.00万元,并分别于2022年2月和2022年4月到期偿还。由于公司当时尚未上市,
2020年末账面货币资金仅15774.22万元,故通过财务公司借款以支持业务快速发展。此外,为满足子公司资金需求,公司通过长虹财务公司为子公司江苏信创连提供借款。子公司江苏信创连由于2021年成立,成立初期投入较大,业务尚未放量,外部融资较为困难,故向公司委托贷款。
根据《金融服务协议》,公司在长虹财务公司最高未偿还贷款本息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报告期内,公司在长虹财务公司的贷款余额均未超过双方约定的限额,整体贷款业务规模较小。
*贷款利率
根据《金融服务协议》,长虹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贷款服务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贷款利率不高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贷款规定的利率上限,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亦不高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发行人提供同种类贷款服
务所确定的利率,该原则与长虹财务公司向长虹集团旗下其他上市公司提供的贷款服务定价原则一致。报告期内,公司在长虹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与其他方对比情况如下:
借款金额序号公司名称贷款银行贷款利率借款日期还款日期(万元)
1华丰科技长虹财务公司2000.004.33%2021/2/82022/2/8
2华丰科技长虹财务公司3500.004.35%2021/4/192022/4/19
华夏银行绵阳
3华丰科技1000.004.40%2022/3/222022/10/29
分行
4长虹能源长虹财务公司9800.004.40%2021/6/112022/6/9
注:选取借款日期、借款期限接近的样本进行比较;以上华丰科技在长虹财务公司贷款利率为2022年初利率。
7-3-1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报告期内,公司在长虹财务公司取得的贷款利率为4.33%-4.35%,与当时公司在其他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与长虹能源在长虹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公司在长虹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定价公允。
综上,公司可以自主决定在长虹财务公司开展存贷款业务,存贷款业务整体规模较低,未超过双方协议约定的限额;存贷款利率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利率公允,公司与长虹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业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募投项目“防务连接器基地建设及扩能项目”的用地向关联方
购买的原因及合理性,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属于新增关联交易,是否违反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次募投项目“防务连接器基地建设及扩能项目”的用地向关联方购
买的原因及合理性
随着业务的持续发展,公司现有生产场地已无法满足生产需求。其中防务业务的发展已受到场地面积、洁净无尘等方面条件的限制,同时,公司工艺研发、模具制造、注塑成型等全流程环节分散在厂区内各区域,导致生产协调性弱、交付周期偏长。因此,本次募投项目“防务连接器基地建设及扩能项目”规划建设一栋独立的厂房,防务连接器业务将集中至该处,公司亟需在现有经营场所附近扩建生产场所。
本次购买地块位于四川长虹在绵阳市经开区的产业园区,面积为
101829.87平方米,毗邻公司现有生产场地,道路通达度高、基础设施配套完善,能与公司现有厂房形成整体连贯的格局。因此公司向四川长虹购买了上述土地使用权,目前已取得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待达到土地过户条件后,双方将正式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剩余转让价款。上述地块坐落情况如下:
7-3-1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次募投项目“防务连接器基地建设及扩能项目”在该地块建成实施后,公司将现有防务事业部集中在专用厂房,工艺集中至同一区域,研发与生产紧密衔接、工序无缝对接、组装质控物流更优,助力公司快速应对市场、响应需求,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周期的稳定性。因此,本次募投项目“防务连接器基地建设及扩能项目”向关联方购买上述地块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交易定价是否公允
上述用地购买价格以资产评估报告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公司与四川长虹共同委托了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川华衡评报[2024]342号),评估值为5753.39万元(不含税)。经双方协商,以评估值作为资产转让协议的价格依据,确定交易价格。上述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是否属于新增关联交易,是否违反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
作出的关于规范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7-3-1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次募投项目“防务连接器基地建设及扩能项目”向四川长虹购买用地为
偶发性关联交易,公司在综合考虑建设规划、购买价格等因素基础上购买上述用地,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交易价格公允,且已按要求履行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上述购买用地事项属于新增关联交易,但不违反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规范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规范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长虹集团承诺:
“一、本公司(含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下同)将规范并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
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保证不利用本公司在发行人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发行人的资金、资产等情形或违规要求发行人提供担保。
三、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将立即停止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的
相关关联交易,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且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主要股东军工集团、长虹创新投承诺:
“一、本公司(含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下同)将规范并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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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
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保证不利用本公司在发行人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发行人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发行人提供担保。
三、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将立即停止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的
相关关联交易,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公司对违反上述承诺所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人将规范并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人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
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保证不利用本人在发行人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发行人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发行人提供担保。
三、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将立即停止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的相
关关联交易,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人对违反上述承诺所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2)不存在违反已作出的关于规范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的情形上述承诺中明确发行人控股股东等将规范并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募投项目“防务连接器基地建设及扩能项目”向四川长虹购买用地属
于新增的偶发性关联交易,是公司在综合考虑建设规划、购买价格等因素基础
7-3-1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做出的商业决策,基于实际业务需求而发生,具有商业合理性和必要性。上述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交易价格按市场行情确定,且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履行必要的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规范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的情形。
(三)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就发行人是否符
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2条的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1、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决策
程序的合法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交
易非关联化的情况,以及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经营能力的影响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关联采购、关联销售、与长虹财务公司往来、关联租赁、关联担保、关联方代收代付和购买土地使用权等。
上述关联交易均基于公司经营发展需求而产生,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关联采购、关联销售和与长虹财务公司往来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问题3.2”之
“一、(一)”相关内容。购买土地使用权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问题
3.2”之“一、(二)”相关内容。关联租赁、关联担保和关联方代收代付情况的分析如下:
*关联租赁
单位:万元租赁资产2025年2024年2023年2022年项目关联方名称
种类1-6月度度度房屋及建
出租华丰史密斯16.6630.6738.7748.62筑物四川长虹空调有房屋及建
出租16.79---限公司筑物
出租小计--33.4530.6738.7748.62零八一电子集团房屋及建
承租7.6214.694.8617.00有限公司筑物四川佳虹实业有
承租员工宿舍9.8252.0917.0010.89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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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资产2025年2024年2023年2022年项目关联方名称
种类1-6月度度度远信融资租赁有融资租赁
承租---86.82限公司设备折旧远信融资租赁有融资租赁
承租---11.45限公司利息支出
承租小计--17.4466.7821.86126.16
报告期内,公司将少量场地出租给华丰史密斯和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是为了提高经营场地利用效率,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租金价格系参照该地区附近租赁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与市场价格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关联租赁价格公允。
报告期内,公司向零八一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其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的房屋用于办公,向四川佳虹实业有限公司租赁房屋用于员工宿舍,是公司出于经营发展需要自主作出的决策,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租金价格系参照该地区租赁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与市场价格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关联租赁价格公允。
*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为支持子公司发展为其融资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担保金担保是否已被担保方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额经履行完毕
柳州华丰科技有限公司3.642024年7月29日2025年1月29日是
柳州华丰科技有限公司244.762024年7月29日2025年1月29日是
柳州华丰科技有限公司149.642024年8月28日2025年2月28日是
柳州华丰科技有限公司98.502024年9月20日2025年3月20日是
柳州华丰科技有限公司125.752024年10月18日2025年4月18日是
柳州华丰科技有限公司218.302025年1月22日2025年7月22日是四川华芯鼎泰精密电子
500.002025年6月18日2027年6月18日否
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长虹集团为公司融资及其他债务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担保是否担保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已经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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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集团10000.002022年3月22日2025年3月22日是
长虹集团20000.002021年12月30日2032年12月30日否业务合作中债务人对
长虹集团债权人(华为)造成2018年5月31日无否的损害
*关联方代收代付
单位:万元
2025年1-62024年2023年2022年
项目关联方名称款项性质月度度度代公司支四川长虹电器
代付水电费568.86690.93755.86736.66付股份有限公司
小计--568.86690.93755.86736.66代关联方代付人员薪
华丰史密斯82.19169.91179.47174.07
支付酬、水电费代关联方四川长虹虹微
代付水电费---0.59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小计--82.19169.91179.47174.65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关联方代公司支付水电费的情形。因公司位处长虹园区,由四川长虹集中供应能源并提供检修等服务,四川长虹先代公司支付水电费等能源费用,公司再按照能源价格向其支付相应费用。公司设置了单独的水表、电表,每月由四川长虹抄表后计算能源费用,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关联交易合理且价格公允。
公司作为华丰史密斯股东之一,基于合作、经营需要,在华丰史密斯成立之初,向华丰史密斯调派了少量员工参与华丰史密斯的创建工作,华丰史密斯平稳运行之后,该等员工后续基本留在华丰史密斯继续工作。故公司向华丰史密斯调派员工,主要系作为联营方参与华丰史密斯经营管理需要,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员工调派至华丰史密斯产生的薪酬及福利费用由华丰史密斯支付给公司后发放至相关员工,薪酬及福利费用参照公司标准;
出租给华丰史密斯办公场所耗用的水电费通过独立的水电表进行单独计量,使用量及金额能够与公司准确区分,核算价格为当地国家能源价格,关联交易具有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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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和信息披露的规范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决策程序合法、信息披露规范。
(3)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均按照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4)关联交易对发行人独立经营能力的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为基于业务发展需求而发生,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定价符合市场化原则,价格具有公允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关联交易整体占比较低,不会对发行人独立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对于募投项目新增关联交易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应当
结合新增关联交易的性质、定价依据,总体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等论证是否属于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详细说明其认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并就是否违反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发表核查意见
(1)本次募投项目建设过程中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形
本次募投项目存在向关联方购买土地的情形,所购买土地毗邻公司现有生产场地,可以较好满足公司需求,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该土地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报告为基础协商确定,价格公允,交易定价为5753.39万元(不含税)。上述交易不属于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不存在违反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情形。
7-3-2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本次募投项目未来实施后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形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将按照市场化原则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业务往来,如新增关联交易,将严格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确保不会产生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不存在违反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情形。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报告期内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公告文件,获取并查
阅报告期内主要关联交易协议等资料,了解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背景、交易内容、交易金额等情况,分析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查阅《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获取并查阅与关联交易相
关的会议资料和公告文件,分析论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
(3)查阅报告期内主要关联交易的询比价资料,查阅关联交易明细数据,对比与第三方交易的价格或其他市场价格,分析论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4)查阅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购买用地的资产评估报告,分析本次发行募投项目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况。
(5)查阅控股股东长虹集团,主要股东军工集团、长虹创新投等出具的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分析论证是否存在违反已作出承诺的情形。
2、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7-3-2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基于经营需要而产生,具有必要性、合理性;交易定价主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具有公允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相关信息披露规范;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独立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本次募投项目存在向关联方购买土地的情形,属于新增关联交易,关
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交易定价公允,不属于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不存在违反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将按照市场化原则与产业链上下游开展业务往来,如新增关联交易,将严格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不会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不存在违反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情形。
(3)发行人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2条的要求。
(本页以下无正文)
7-3-2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陈炜
负责人: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沈国权李许峰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李彤年月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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