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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丰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薪酬水平应与公司规模及业绩相匹配,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岗位价值导向原则:薪酬应体现岗位责任、权力与利益的统一,反映各岗位对公司整体价值的贡献;

(三)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多层次的薪酬结构,实现短期经

营目标与长期战略发展的有效平衡,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四)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薪酬管理制度、薪酬确定依据应当公开透明,确保薪酬管理的规范性和公信力。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1第四条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五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七条公司人事部门、财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九条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及其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如下薪酬标准:

2(一)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具体金额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准,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未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董事履

职津贴;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公司可根据同行业市场薪酬水平,公司经营效益状况,公司组织

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等情况,不定期地调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薪酬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度发放,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发放。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动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考虑决定是否扣减、暂缓或不予发放其相应薪酬,或追回其已获得的全部或部分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当服务于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提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薪酬调整依据如下:

(一)公司经营状况与盈利状况;

(二)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三)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的调整;

(四)同行业薪酬水平变化;

(五)通胀水平。

当上述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董事会有权对薪酬方案做出相应调整,并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审议程序后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若与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4及经合法程序修改过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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