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芯基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合肥芯基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基微装”、“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在2025年度工作中认真、忠实、勤勉、积极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认真听取和审议各项议案,并对董事会的重要决策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职能,客观、独立和审慎地行使股东会和董事会赋予的权力和义务,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规范化运作提出了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5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不低于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胡刘芬,女,1987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厦门大学财务学博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现任安徽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大学会计系主任。2019年11月15日至 2025年8月29日,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三)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子公司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子公司、关联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同时按照《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人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2025年度,在本人换届离任前,公司共召开了4次董事会会议、1次临时股东会及2024年度股东会。本人均按时亲自出席了股东会、董事会相关会议,无缺席会议情况。在审议董事会议案时,本人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均能充分发表自已的意见和建议,且对各议案未提出异议,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2025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出席董事会情况 出席股东会情况
本年度应出席董事会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出席股东会次数
胡刘芬 4 4 0 0 2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
2025 年度本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共计6次,其中审计委员会4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次,均未有缺席的情况发生。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故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议案,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5 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职的原则,积极参与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及专门委员会并对所议事项发表了明确的意见;2025
年度,本人与公司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了解公司经营运作;对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等有可能潜在利益冲突的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谨慎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未发生提议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形。
(四)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本人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和会计师积极沟通。并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及时与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关注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保证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5年度,本人通过积极参与董事会的讨论和决策,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利用参加公司股东会的机会,充分倾听与会中小股东的意见及建议,发挥独立董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公司与中小股东的沟 通交流。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对公司经营状况、管理情况、内部治理体系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考察,并通过电话、视频会议等形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情况,听取管理层关于公司各项日常业务的汇报,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
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及相关会议前,精心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本人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报告期任期内,公司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本报告期任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没有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本报告期任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其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资质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能够满足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工作需求。公司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5年在本人任职期限内,公司不存在新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其他原因而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公司报告期内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运用保持一贯、合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要求,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涉及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提名程序等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核。经核查,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专业背景及任职条件均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相应资格;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本人对报告期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是参考国内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运行情况与地区薪资水平制定的,能够推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挥积极性,推动公司发展,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处理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核查,本人认为:本次对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处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和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25 年,本人审阅了公司编制的《合肥芯基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合肥芯基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经审阅后,本人认为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规定。同时,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切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和诚信的基本原则,认真履行独立董事义务,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各项会议议案,以审慎负责的态度行使了表决权;积极关注公司的发展情况,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在公司治理和重大经营决策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向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在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的积极配合和有效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胡刘芬
2026年3月13日
(本页为《合肥芯基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签字页》)
独立董事:胡刘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