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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碁微装: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4 00:00 查看全文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对公司的门户网站、微信等平台篡改、盗号,发布不可控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五)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企业形象造成较大影响,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研判分析和处理工作,就处理应对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舆情工作小组及董事会秘书的牵头下开展舆情信

息采集等相关工作,公司相关部门及分、子公司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八条董事会办公室在舆情管理方面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组织实施舆情监测和采集。进行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

和市场传闻,协同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可能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并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

(二)分析研判舆情风险。对舆情风险进行评估,并将舆情研判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三)根据董事会秘书或舆情工作小组的处置决策和要求,协调相关方开展舆

情应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公告、上证 e互动平台、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和公司其他各类社交媒体平台及时发布信息;

(四)跟踪舆情处置进展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舆情工作小组汇报,管理舆情信息工作档案。

第九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上证 e互动及其他相关网络媒体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十条公司相关部门及分、子公司作为舆情管理的配合方,应积极配合董事会

办公室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等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相关舆情,并根据需要配合落实舆情处置过程中的相关职责。公司相关部门及分、子公司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做好监测和研判,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做到信息真实,数据准确,掌握话语的主动权,确保新闻发布的权威性;

(二)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

格保证发布口径的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和保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积极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战略统筹。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战略统筹的意识,努力将危机

转变为商机,借势用势,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各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当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

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第十三条一般舆情的处置:

对于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副组长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现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积极控制传播范围,正面引导舆情发展。具体措施包括: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信息源(如刊发媒体)沟通情况,就真实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沟通,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接待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热线和“上证 e互动”等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客观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等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保持沟通,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内部制度的要求,必要时以公开信息披露等方式对舆情进行澄清、解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所涉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影响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对公司商誉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合肥芯碁微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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