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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斯信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6 00:00 查看全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

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人”)作为南京

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斯信息”、“公司”或“上市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

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内容为了规范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和其他主体(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科”)所属的中

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公司与财务公司于2024年12月续签《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三年,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1、签订主体

甲方: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

12、合作内容

乙方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向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以下主要金融服务业务:

(1)存款服务

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结算服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3)综合授信服务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保函、保理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4)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委托贷款等),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3、合作限额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实施该限制,协议有效期内,每一日甲方向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不高于上一年度甲方合并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50%(即最高为50%),不设最低存款限额。

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约定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3.5亿元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保函、保理等业务。

24、服务价格

(1)存款服务

乙方吸收甲方存款的价格,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期限、同类型存款业务的挂牌利率。

(2)贷款服务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乙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在签订每笔贷款合同时,双方依据当时的市场行情进行协商,对贷款执行利率做适当调整,同时不高于甲方同期在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取得的同档次贷款利率。

(3)结算服务

结算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相关结算费用。

(4)其他服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5、协议的生效与变更

协议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有效期三年;

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甲方按其《公司章程》及上市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法定程序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协议的要求,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协议有效期期满至双方签订新协议期间,双方仍可按本协议条款继续履行。协议的修改或补充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协议同等的效力。

6、争议解决

3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未尽事宜,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具体合同执行。

(二)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交易定

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

二、协议的执行情况

自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以来,公司与财务公司严格履行协议关于交易内容、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相关约定。截至2024年12月31日,莱斯信息在财务公司的贷款余额为0亿元,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1.70亿元。

上述业务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资金收支的整体安排及其在财务公司存款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三、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制定了《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风险处置预案”),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金融业务风险。

根据《风险处置预案》,莱斯信息成立金融风险防范及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资金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公司总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为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任常务副组长,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包括财务部、审计部等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适时监控和评估,并视出现的风险状况,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莱斯信息通过查验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资料,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表,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4进行了评估,并编制了《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自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以来,公司与财务公司严格履行协议关于交易内容、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相关约定,协议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关于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协议的执行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真实。

(以下无正文)5(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陈泽何洋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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