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长进光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武汉
长进光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进光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长进光子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2026年4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武汉长进光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732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41.75万股,发行价格40.9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5964.9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4833.50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立信会计师审验并于2026年5月22日出具《武汉长进光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E10500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武汉长进光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如下表所示:
1单位:万元
项目预计投资规模预计投入募集资金
高性能特种光纤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70000.0068000.00
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10000.00
合计80000.0078000.00
根据《招股说明书》,如果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需要对上述拟投资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则公司将用自筹资金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截至2026年5月22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5298.04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5298.04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拟使用募集资已投入自筹需置换自筹序号项目名称金投入金额资金资金高性能特种光纤生产基地及
168000.0015298.0415298.04
研发中心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公司本次发行的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1131.41万元(不含增值税),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先行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截至2026年5月22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718.33万元(不含增值税),公司将进行等额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发行费用总额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项目拟置换金额号(不含税)费用金额(不含税)
1承销及保荐费用7785.26300.00300.00
2审计及验资费用1754.72207.55207.55
3律师费用888.02133.30133.30
4信息披露费用540.57--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5162.8577.4877.48(含印花税)
合计11131.41718.33718.33
2注: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募集资金置换总额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总额为16016.37万元,其中,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15298.04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为718.33万元(不含增值税)。
四、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未超过6个月,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相关事项,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6年6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5298.04万元和预先支
付的发行费用718.33万元(不含增值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武汉长进光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26年5月22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3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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