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长进光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武汉
长进光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进光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长进光子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2026年4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武汉长进光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732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341.75 万股,发行价格 40.9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5964.9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4833.50万元。
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立信会计师审验并于2026年5月22日出具《武汉长进光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E10500号)。公司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与账户开设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武汉长进光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公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预计投资规模预计投入募集资金高性能特种光纤生产基地及
70000.0068000.00
研发中心
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10000.00
1项目预计投资规模预计投入募集资金
合计80000.0078000.00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五条中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后续再由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资金至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进行置
换的实际需求,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募投项目人员(指公司及子公司参与募投项目的人员)工资、相应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奖金、补贴等人员薪
酬及各项税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税务机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的要求,人员薪酬及各项税费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统一划转。因此,公司不能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前述款项。
2、公司募投项目未来可能涉及境外购置设备和软件等业务,根据供应商的
要求需以外币或信用证进行支付,同时相关涉税支出需由公司与海关绑定的银行账户统一支付,受到募集资金账户功能限制,不能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前述款项。
3、为了降低采购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公司日常经营中部分固定资产、外
包服务、房屋租赁及物业和水电服务等采购项目采取统一采购、统一结算的策略,一次集中采购过程中可能同时涉及到募投项目与非募投项目,不适合使用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需以自筹资金先行统一支付。
4、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合规支付工具,具备一定的安全性及便捷性,为提高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并经相关审批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先行支付募投项目所需相关资金,并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以自有资金先行兑付,后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2综上,为提高运营管理效率,确保募投项目款项及时支付以及募集资金的
规范使用,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上述相关支出,再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相应款项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等额置换公司自有资金已支付的款项,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确保自有资金合规、有效地用于募投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并经相关审批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先行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程规范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资金需求,达到付款条件时,由经办部门发起付
款申请流程,按公司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公司财务部根据审批通过后的付款申请流程,确认可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所需款项。在以自有资金支付或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兑付后的6个月内,将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中等额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并同时通知保荐人。
2、公司财务部建立付款专项台账,逐笔登记使用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包括交易时间、金额、付款方式、收款方名称、承兑票据编号、票据到期日等信息,并对已支付的费用明细、付款凭证等资料进行保存归档。根据上述台账汇总拟置换金额,经相关负责人审阅后,发起制单与授权,并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款项至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公司财务部建立置换专项台账,逐笔统计募集资金专户等额置换转入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交易时间、金额、账户等信息,定期汇总编制统计表。
3、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
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核查与问询。
五、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对公司的影响
3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
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该事项未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
意相关事项,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6年6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并经内部相关审批后预先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明确了上述等额置换的具体操作流程规范。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保荐人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正常推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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