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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恒生物: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88639 证券简称:华恒生物 公告编号:2026-036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授予日:2026年 10月 19日

* 首次授予数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5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601.60万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6年 10月 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6年 10月 19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10.6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0.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向符合条件的 105名激励对象授予 601.6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6 年 9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亦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6 年 9月 30 日至 2026 年 10 月 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6年 10月 14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6-031)。

3、2026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6 年 10 月 2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33)。

4、2026年 10月 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日为 2026 年 10月 1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6 年 10 月 19 日,向符合条件的 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0.0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向符合条件的 105名激励对象授予 601.6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6年 10月 19日

2、首次授予数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5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601.60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05人。

4、首次授予价格:10.69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至全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2)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分别为 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4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 30%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

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

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

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有效期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

起至全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2)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

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及安排如下表所

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

第一个归属期 40%

应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自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

第二个归属期 30%

应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

第三个归属期 30%

应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及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

第一个归属期

应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5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

第二个归属期 50%

应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

申请归属的该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7、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占本激励计

获授第一类 占本激励计划划授予日公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限制性股票 授予权益总数司股本总额数量(万股) 的比例的比例

董事长、总经理、

1 樊义 中国 190.00 16.84% 0.76%

财务负责人

董事、首席科学家、

2 张学礼 中国 80.00 7.09% 0.32%

核心技术人员

3 张冬竹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80.00 7.09% 0.32%

合计(3人) 350.00 31.03% 1.40%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20.0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获授的第二类 占本激励计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限制性股票数 划授予权益 授予日公司股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MAO JIANWEN 职工董事、副总

1 美国 40.00 3.55% 0.16%(毛建文) 经理

2 邓先河 中国 董事会秘书 20.00 1.77% 0.08%

3 刘树蓬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5.00 1.33% 0.06%

4 唐思青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1.00 0.98% 0.04%

5 韩成秀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8.00 0.71% 0.03%

6 刘磊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4.79 0.42% 0.02%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99人) 502.81 44.57% 2.01%

三、预留部分 176.47 15.64% 0.71%

合计 778.07 68.97% 3.11%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20.0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除 17 名激励对象因即将离职、自愿放弃及综合评定等原因取消其作

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资格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 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

2026 年 10 月 19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10.6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0.0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向符合条件的 105 名激励对象授予 601.6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日前 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解除限售/归属日期之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授予日 2026 年 10月 19日,每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为每股 7.15元。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财政部于 2006年 2月 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 2007 年 1 月 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首次授予日 2026 年 10月 19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按照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

(1)标的股价:17.84元/股(首次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5.1916%、22.7954%、24.4118%(分别采用公司所属申万化学制品行业最近 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平均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确定授予日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权益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权

需摊销的总费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授予权益类型 益数量(万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股)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50.00 2502.50 327.95 1424.81 549.94 199.80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601.60 4626.92 594.57 2593.38 1045.31 393.66

合计 951.60 7129.42 922.52 4018.19 1595.25 593.46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预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

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10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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