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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恒生物: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31 查看全文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华恒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生物”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

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于2025年12月23日至

25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于2025年12月23日至25日对华恒生物进行了现场检查。参加人员为饶毅杰、郭飞腾、区绮琳。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华恒生物的实际情况,查阅、收集了华恒生物自2025年1月1日至现场检查日的有关文件、资料,与公司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实施了包括审核、查证、询问等必要程序,检查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情况,并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华恒生物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收集了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华恒生物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上市公司组织结构健全、清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上市公司内控环境良好,风险控制有效。(二)信息披露情况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华恒生物已按照相关规定与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及时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等符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实地查看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同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华恒生物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查阅了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公告,实地走访募投项目。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募集资金及再融资募集资金均已分别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制度,能够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均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账户均已注销,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核查了华恒生物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恒生物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保荐机构查阅了相关行业及市场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访谈,查阅了公司2025年1-9月财务报表,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根据华恒生物披露的《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5年前三季度实现的营业收入219354.23万元,同比增长42.53%,主要系公

司产品销量较去年同期增加所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762.15万元,同比下降1.34%。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状况正常,保荐机构将对公司经营业绩情况保持关注。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无。

三、上市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未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华恒生物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2025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经现场检查后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治理规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且得到有效执行;信息披露执行情况良好;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状况正常。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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