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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恒生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H股适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05 00:00 查看全文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除了直接持有的权益和淡仓以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被视为对下述人士所持有的权益或淡仓拥有权益:

(一)其配偶及未满十八岁的子女;

(二)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三)某信托,而其为(i)受托人(而非被动受托人),(ii)受益人,(iii)

就酌情权信托而言,是该信托的成立人并能影响受托人的酌情决定权;

(四)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一方。

第四条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提前20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部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知悉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

信息:

(一)公司新上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第八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

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第十四条规定的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

第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将

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报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网站进行在线填报。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定义

的“有关事件”发生时通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网站送交申报其对公司股份的持有及变动情况通知存档及同时通知公司存档。

“有关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当成为拥有公司的股份的权益(例如在获得该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

(二)当不再拥有该等股份的权益(例如当股份在交收日期被交付时);

(三)当就售卖任何该等股份订立合约;

(四)当将公司授予其的认购该等股份的权利加以转让;(五)当在该等股份的权益的性质有所改变(例如,在行使期权、转借股份及已借出的股份获交还时);

(六)当变得持有或不再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淡仓;

(七)假如在公司成为香港上市公司时,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权益或淡仓,或持有公司债权证的权益;

(八)当成为公司的董事或最高级管理人员时,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权益或淡仓,或持有公司的债权证的权益。

就上述第(七)至(八)项有关事情,作出的申报,被称为“首次申报”,所以送通知存档的期限是有关事情发生后的10个营业日,就其他有关事情作出申报则是有关事情发生后的3个营业日。公司必须记录并保存董事和最高级管理人员权益和淡仓的登记册。该等登记册在每次董事会议上可供查询。

上述申报的具体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个人资料;

(二)交易发生日期;

(三)交易发生前后,其持有的股份类别、数量及百分比;

(四)股份的持有及变动的详细内容;

(五)如股份的持有及变动由其配偶、未满十八岁子女或其配偶、未满十八

岁子女控制的法团等持有,则需列明有关人士或法团与其关系及持有股份数量及性质的进一步资料;

(六)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部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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