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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科技: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13 00:00 查看全文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1—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

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够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

的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应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内部信息、商业秘密进行严格保密;

—2—(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

争性磋商、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

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

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应当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

—3—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八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

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九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

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

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4—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通知公司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财务部会同审计部确定采购需求,并将采购需求书面提交采购部;

(三)采购部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方案及选聘文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后,采购部发布选聘文件;

(四)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

采购部报送相关资料;公司采购部组织内部评审,评审结果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

(五)审计委员会通过审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

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

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质量、诚信状况,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六)审计委员会应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该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5—(七)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该会计师事务所签订

《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四条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或续签业务合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公司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

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6—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六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

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

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七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7—(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三)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

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

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的;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十八条如果在定期报告审计期间发生第十七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于股东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该临时选聘应当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除本条所述情形之外,公司不得在定期报告审计期间无故改聘执行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8—第二十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

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审计委员会对

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三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

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监督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9—(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

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采购方案和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

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

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10—(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

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且

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聘用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11—第二十八条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应当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规定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

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相应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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