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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科技: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13 00:00 查看全文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监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和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部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1—第三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2—(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

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3—(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

净资产的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

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公司筹划重大对外收购或出售资产、重大资

产重组、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方案、发行证券、

回购股份、募投项目变更等重大事项;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上述重大事项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标准作为参照依据进行判断。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

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

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

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5—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控制内幕知情人的范围及传递环节。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

第九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提示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单位或个人提供内幕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其已经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见附件1)。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送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6—案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做好涉及以下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

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分公司涉及内幕信息的,在严格按管理决策权限履行报告义务的同时,应当填写—7—《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并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监管指引》

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

(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

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8—(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

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

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

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9—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

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

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十九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流程如下:

—10—(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签订《保密承诺函》,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适用)。

(三)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对内幕信息及知

情人进行核实,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适用)内容真实、准确。

(四)按照有关规定向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1.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2.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3.公司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

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11—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进行核实并进行责任追究,并将相关情况和处理结果在两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相关方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12—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13—附件1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内幕信息成为内幕信知悉内知悉内知悉内获取内内幕内幕信是否尽到告知登记时登记序号知情人姓身份证号息知情人原幕信息幕信息幕信息幕信息信息息所处保密和禁止内间人名或名称因时间地点方式依据内容阶段幕交易义务注2注3注4注5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2: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

注3:填写控股、实际控制人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注4、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注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14—附件2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参与机构商议或决签名方式人员议内容

公司简称:中邮科技公司代码:688648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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