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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科技: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13 00:00 查看全文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财产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及

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公司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为必要条件,应遵守以下基本规定: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限于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闲置募集—1—资金理财按照《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规定执行;

(二)委托理财的标的应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或其他公司账户进行操作;

(四)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五)委托理财应当在批准的额度和投资范围内进行。

委托理财额度内的资金可循环使用,委托理财业务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

第四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

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决策机构,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股东会、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2—第七条股东会、董事会可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授权董事长在审批通过的委托理财额度内组织执行具体委托理财业务。

第八条公司可对未来十二个月的非关联方委托理财进

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公司市值的比例,作为履行决策程序的依据。审批权限如下:

(一)未来十二个月委托理财预计金额占公司市值的比

例低于10%(不含)的,由董事长审批;

(二)未来十二个月委托理财预计金额占公司市值的比

例在10%(含)-50%(不含)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未来十二个月委托理财预计金额占公司市值的比

例在50%(含)以上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本制度所称市值,是指交易前十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九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委托理财业务,以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作为履行决策程序的依据。审批权限如下:

(一)未来十二个月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低于

300万元(不含),由董事长进行审批;

(二)未来十二个月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占公司

市值的比例在0.1%(含)以上并超过300万元(含),且低于3000万元(不含)的,由董事会进行审批;

—3—(三)未来十二个月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占公司

市值1%(含)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含),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委托理财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批准额度。实际执行时预计会超出已审批额度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三章业务管理及核算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是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计划,办理具体委托理财业务并进行日常管理,对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经有权机构审批通过后,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实施方案,按照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与金融机构签署委托理财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间,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负责人联络,了解公—4—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财务总监和董事长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投资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回收本金及收益。

第十五条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事前

向公司财务部报送理财方案,履行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后方可实施;公司财务部应将各子公司的理财方案合并计算

至公司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子公司实施理财方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公司委托理财产品进行分析和监控,建立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按月将委托理财业务的盈亏情况报告财务总监,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或者较大不确定因素时,应及时向财务总监和董事长汇报。

第十七条财务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八条财务部每年年末或根据理财产品的实施周期,对委托理财进行全面盘点,对可能产生投资减值的,提出计提减值准备的意见,履行审批程序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财务部应妥善保管投资合同和其他有效证据,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归档。

—5—第四章风险控制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定期或不定期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向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

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议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公司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信息保密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负责处理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及

其他知情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未经公司事先书面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产品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

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人员、操作人员、风险监控人员相互独立开展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严禁越权办理业务或者干涉其他人员业务。

—6—第二十五条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

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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