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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科技: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13 00:00 查看全文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汇率及利率波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

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在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

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业务及上述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基本原则

—1—第四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

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五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

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

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

外汇收支预算,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算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

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章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总部相关职能部门分工

—2—(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公司外汇套期保值可行性分析,审核各单位提交的外汇套期保值计划、资金安排,复核各单位涉及外汇套期保值的业务操作及账务处理等。

(二)审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三)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信息

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协助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各单位相关部门职责

(一)各单位负责采购和销售的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基础协作部门,负责向本单位财务部提供与未来收付外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及金额预测。

(二)各单位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本单位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

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3—汇套期保值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授权期限,则该笔交易的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交易终止。

第十三条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

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

利润的50%及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50%及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三)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4—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

员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在批准额度与期限范围内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调查和研究外汇汇率的走势,测算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并编制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计划,经本公司总经理、总部财务部负责人、财务总监审核后,提交董事长审批。

第十六条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外汇套期

保值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产品,相关协议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提交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完成签署。

第十七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对本单位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建立台账,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实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并及时向总部财务部和财务总监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财务部负责汇总各单位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开展情况,并编制专项报告,按时报送财务总监和董事长。

—5—(一)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提交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季度专项报告,包括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变动及持仓规模、盈亏、实施效果等情况;

(二)每年1月底前,提交上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和外汇风险管理情况报告。

(三)出现以下情况,财务部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及时

提交临时报告:

1.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过去12个月内实际亏损达到上

年经审计合并净利润的10%;

2.持仓规模超过同期套期保值范围或持仓时间超过12个月。

第十九条总部财务部应根据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汇总

各单位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后,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

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开户文件、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授权文件等档案由各单位财务部门作

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归档。

第五章信息保密

—6—第二十二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

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执

行、复核、审批相分离;经办人员相互独立,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

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

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

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当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和解决方案提交公司管理层和董事长进行决策,必要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

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产品交割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7—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

动亏损金额(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相应修改本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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