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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科技: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13 00:00 查看全文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ESG)和重大投资等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1—第四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对任职资格的要求。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

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

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2—拟辞职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条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战略委员会委员进行任期内调整。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检查重大战略决策和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对相关

议案进行审议后形成会议决议,并将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3—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

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至少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4—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的方式举行。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通讯表决会等)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委员会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

意见不一致的,其应当在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议决议中载明。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妥善保管,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归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5—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

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

规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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