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1—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2—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3—第九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拟定、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统筹策划、组织和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董事会秘书;
(四)负责协助董事会筹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等相关会议;
(五)接待投资者来访,接听投资者咨询电话,回复投资者邮件及互动平台提问;
(六)收集市场舆情和投资者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并定期向管理层报告;
(七)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分析师、媒体等相关各方的关系;
(八)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九)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十)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培训;
—4—(十二)保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的档案资料;
(十三)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
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策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5—(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四条公司应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6—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十六条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年度股东会登记日前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
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九条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
开日前发布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
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
—7—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
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8—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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