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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31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假设:(1)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其他任何目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题述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的日期时间、投票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30日(星期二)下午2:30在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3185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上午9:15至2025年12月30日下

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714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2.5000%。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与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07233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4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1175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反对3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弃权24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1.2《关于修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1133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7%;反对3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弃权6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1.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1175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反对3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弃权24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1.4《关于修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1175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反对3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弃权24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1.5《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1175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反对3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24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1.6《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1175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反对3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弃权24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2.《关于制定<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1193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0%;反对3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弃权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3439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5%;反对3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0%;弃权6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3.《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1175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反对3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弃权24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4.《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464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3%;反对3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

弃权24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3421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8%;反对3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0%;弃权24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5.《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绩效薪酬清算与任期激励兑现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1116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7%;反对92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弃权24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3363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0%;反对92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8%;弃权24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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